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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現場。 |
記者從貴州省人大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于11月24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將從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處于長江、珠江上游,擁有赤水河、烏江、南盤江等跨界河流較多,是長江產業帶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理論水資源豐富,但水資源年際變化大,年內分布不均,區域分布不平衡,資源性、工程性、水質性缺水問題十分突出。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路良介紹,雖然貴州先后頒布實施了《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地方性法規和《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等規范性文件,為水資源保護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系統的水資源保護地方立法的缺失,導致水資源保護的很多制度不能全面落實。為加強對水資源的管理,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制定一部權威性高、綜合性強的地方性法規對水資源進行規范。
《貴州省水資源保護條例》就是以改善貴州省水資源狀況和保護水生態環境制度提供法律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州省水資源保護實際,制定出合理保護、節約、開發和利用水資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而出臺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共八章、四十一條,包括水資源保護規劃、取用水管理、地表水保護、地下水保護、水生態保護與修復、監測與監控、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條例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水資源保護中的職責分工,水資源保護監測內容與監測職責,水功能區、水生態、地下水等監測要求,建設水資源保護監測網絡與監控平臺,建立水資源監測信息共享制度等。條例還對按照國家實施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嚴格控制水資源用水總量控制和用水定額管理,對地表水保護涉及的水功能區劃定、管理、入河排污口設置,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和限制開采區的劃定、地下水保護性措施,水生態修復管理機制,生態需水管理等做出了規定。此外,條例對水資源保護中的違法行為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罰款金額由1萬元到50萬元不等。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