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消息,近日,省政府印發《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辦法》明確,試點期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市、縣將終端綜合水價結構逐步調整到位,原則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
哪些情形需要繳納水資源稅?稅額標準是什么?......3問3答,一起來了解。
問:誰是納稅人?
答:《辦法》明確,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為水資源稅納稅人,應當繳納水資源稅。
充分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差異等情況,《辦法》明確,農業生產取用水和主要供農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問:計稅依據和稅額標準是什么?
答:《辦法》指出,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省內取用水單位和個人的水資源稅具體適用稅額標準具體如下:
問:哪些情況會加征稅?
答:《辦法》指出,除水力發電、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外,納稅人取用水量超過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的部分,按下列規定加征。超計劃取水量不足30%的,超過部分按適用稅額的200%征收;30%及以上的,超過部分按適用稅額的300%征收。對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按適用稅額的300%征收水資源稅。
根據《辦法》,全面實施試點后,省與市(州)及擴權縣(市)按70∶30的比例分享水資源稅收入。《辦法》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綜合自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四川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