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安全與應急管理
第四十五條 供水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保障公共供水安全。
第四十六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供水應急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并適時修訂城市供水應急預案,預防和減少突發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損害。應急經費應當納入政府財政預算。
第四十七條 供水企業應當根據政府的相關應急預案,依法制定本單位的各類突發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八條 供水水源發生突發性污染時,環保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源水質監測數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供水企業應當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保證供水水質符合標準。
第四十九條 因發生自然災害、傳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設施遭受嚴重損壞等重大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故,在全市或者跨區、縣級市范圍內造成無法正常供水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區、縣級市范圍內造成無法正常供水的經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企業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時,應當優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
第五十條 發生城市供水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故,供水企業不依法采取應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供水企業實行臨時接管。
實行臨時接管時,應當對供水企業的財產進行保護,并建立相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故經過處置,危及公共安全的狀態消除時,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解除臨時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