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設施維護
第十五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對公共供水設施進行維護,確保公共供水設施正常運行。
注冊水表由供水企業購置、安裝、維護和更換,費用由供水企業承擔。注冊水表安裝在戶內的,用戶應當予以保護,發生損毀、停行、逆行、滯行時,應當及時告知供水企業。用戶故意或者過失致使注冊水表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六條 公共供水設施運行時發生水管爆裂、折斷等事故的,供水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修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公共供水設施的搶修應當在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第十七條 供水企業因工程施工、設施維護等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供水企業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向用戶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時間。連續停止供水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水企業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
企事業單位以及住宅小區等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管理單位不得中斷本單位或者本住宅小區區域內居民用戶的用水,確因工程施工、設施維護等原因需要中斷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受影響的居民用戶。連續停水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生活提供基本用水。不提前通知受影響的居民用戶或者不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供水企業的工作人員因抄表、檢測、設施維護需要進入用戶住所時,應當向用戶出示有效工作證件,并說明目的、所需時間等情況,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自建供水設施、用戶共用用水設施可以交由供水企業進行維護。具體辦法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予以公布。
自建供水設施、用戶共用用水設施已交由供水企業進行維護的,供水企業應當確保設施正常運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自建供水設施、用戶共用用水設施未交由供水企業進行維護的,除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外,由用戶負責設施維護,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用戶戶內用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
第二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負責用戶共用用水設施的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確保二次供水的水質。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等作業應當符合相關保潔規范的要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相關的檔案,記錄作業人員、日期、水樣送檢等情況,并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監管,并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定期抽檢。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辦法和保潔規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裝、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提供下列資料,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拆除、改裝、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申請表;
(二)相關公共供水設施的管網圖紙;
(三)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資料。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共同制定公共供水設施保護方案,在補償等相關事項達成協議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供水企業可以對施工作業實施監控。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設施的行為: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啟閉公共供水設施;
(二)堆壓、掩埋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動用消火栓;
(四)將避雷裝置和電器地線連接在公共供水設施上;
(五)將輸送不同水質的管網或者蒸汽、熱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網與公共供水設施連接;
(六)損壞、覆蓋公共供水設施標志;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設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