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高層住宅的二次供水有沒有安全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多長時間消毒清洗一次?昨天,《鄭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提交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審議。
二次供水:定期監測水質
隨著城市高層住宅的增多,二次供水安全形勢日益嚴峻。
《條例》規定: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對二次供水水質每月至少檢測一次;對二次供水設施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清洗、消毒檔案。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二次供水生活飲用水水質的監測,每年至少抽檢一次。
在昨天下午的分組審議中,部分委員認為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二次供水生活飲用水水質的監測應當至少半年一次,以提高安全系數。
供水設施:權屬劃分明確
長期以來,供水設施中哪些屬于業主,哪些屬于供水企業并不明確,由此引發了許多糾紛。
《條例》對供水設施權屬劃分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注冊水表在建筑物外的,注冊水表以上供水設施及實行一戶一表計量的注冊水表表井歸業主所有,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統一管理、養護維修、更新改造、安排使用;由單個業主專門使用的供水設施歸業主所有,由業主負責管理、維護等。
水價調整:須舉行聽證會
供水價格的變化一直牽動人心,《條例》對此也有涉及。
《條例》規定:城市公共供水中居民生活用水價格調整,應當依法舉行聽證會。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更新改造產生的費用,由物價部門根據不同壓力增加值和建筑壓力分區核定,作為加價費用計入水費。
《條例》對供水用水雙方的違約處罰也有具體規定:用戶逾期不交納水費的,應當按照應交水費日千分之三支付違約金。逾期60日仍不交納水費和違約金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可暫停供水。
盜水行為:委員建議重罰
私自改造公用用水管道、改變用水性質及盜水等行為,均是公共安全用水的重大隱患。對此,《條例》有詳細的處罰規定: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盜水量按照單位流量乘以盜水時間確定。盜水時間無法準確認定時,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計算。
有委員審議時提出,現在盜水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建議對盜水時間不設置處罰上限,不能確定的按照不少于180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