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房東“自定義”水電費,物價部門又是什么說法呢?
義烏市發展和改革局價格管理科徐科長表示,房東制定高于正常價格的水電費是不合理的。他認為,房東出租房屋,提供正常的水電價格是必須的,價格制定應該合情合理。
據悉,目前義烏市商業用水收費標準為4.4元/噸,居民生活用水標準為2.6元/噸,生活用電收費標準是:50千瓦時以內的,收取標準為0.538元/千瓦時,50-200千瓦時的標準為0.568千瓦時,超過200千瓦時的標準為0.638/千瓦時。
“房東多收錢肯定不對,當然也不能少收,因為用電、用水本來就有一定的損耗,往往總電表總和要高于分電表的總和。”徐科長舉例說,“假設房東把房子租給10個人,分別設置了10個水表電表,單獨向租客收取費用時,也許這個月你用了30度的電,他用了40度,但是一旦總量超過200度,那么收費標準就不一致了。”
也就是說,租客按照0.538元/千瓦時的標準上交費用,而房東向供電局上交的是按照0.638/千瓦時的標準,電的總量一致,但是收費標準不一樣了,所以房東一般都會提高價格。“如果房東能和租客達成協議,在價格方面提高的幅度稍微小一些,也許就不會那么多矛盾了。”徐科長說。
不過,徐科長也表示,房東收取過高的水電費不合乎規定,如果有租客被要求高價支付水電費,可以撥打“12358”向當地物價監察部門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