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12月1日起,隨著《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24〕28號)正式施行,水資源稅在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全面開征。因為關系到國計民生,水資源“費改稅”的歷程可謂是“如履薄冰”,早在2016年就開始在河北省試點實施,2017年又擴大到北京市等9個地區,包括本次全國推行仍以“試點”之名。前后長達九年,比當年的“營改增”還要謹慎。即便如此,坊間照舊流言四起,諸如“水稅已經開征,空氣稅還會遠嗎”的言論甚囂塵上。麒麟君作為專業財稅人員,當然明白國家開征稅水資源稅的真正意義,實際上水資源費已經存續多年,當下費改稅對普通民眾的影響小之又小。但是近日與一位供水企業的朋友交流后才發現,“原則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可能要不講原則了。
一、城鎮供水企業的水資源稅政策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作為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應按照實際取用水量扣除合理損耗繳納水資源稅。根據我國《城市供水條例》規定,城鎮公共供水是指城鎮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水資源稅作為地方稅種,財政部授權各省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辦法。以最早作為試點的河北省為例:
1、財稅〔2016〕55號文件規定,應納稅額=取水口所在地稅額標準×實際取用水量。地表水分為農業、工商業、城鎮公共供水、水力發電、火力發電貫流式、特種行業及其他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分為農業、工商業、城鎮公共供水、特種行業及其他取用地下水。河北省可以在上述分類基礎上,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產業結構和調整方向等進行細化分類。冀政發〔2016〕34號文件規定,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實際取用水量=實際取水量×(1-合理損耗率)。各市合理損耗率為17%,縣級城市及以下合理損耗率為15%。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取用地表水稅額標準:設區的市為0.4元/立方米,縣級城市及以下為0.2元/立方米;取用地下水稅額標準:設區的市為0.6元/立方米,縣級城市及以下為0.4元/立方米。
2、財稅〔2024〕28號文件規定,鎮公共供水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適用稅額。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水資源稅的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所附《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表》規定的最低平均稅額基礎上,分類確定具體適用稅額。冀財稅〔2024〕12號文件規定,河北省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百分之十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取用水取用地表水市轄區為0.4元,縣(市)0.2元;取用地下水市轄區為0.6元,縣(市)0.4元。包括中間水資源稅在北京市等九地擴大試點范圍時,財稅〔2017〕80號文件規定水資源稅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實際取用水量應當考慮合理損耗因素。再結合水資源費時代的政策,可以看到河北當地的自來水公司費改稅期間政策銜接總體絲滑,既不增加供水企業負擔,又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成本,真正做到了“稅費平移”。即使2024年新政策下調了幾個點的漏損率,也在企業接受范圍之內。另外,為了落實中央關于不增加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的改革試點精神,國家稅務總局前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水利部公告2024年第12號文件,明確規定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在終端綜合水價中單列的部分,可以在增值稅計稅依據中扣除,按照“不征增值稅自來水”項目開具普通發票。
但是并非所有地區水資源稅改革都是如此波瀾不驚平穩絲滑,作為2017年就已經納入第二批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地區的內蒙古自治區,在本輪深化改革過程中當地的自來水公司卻興起波瀾,相關部門如若不及時幫助解決,甚至能化為噬人巨浪!
二、內蒙古城鎮供水企業的水資源稅政策
水資源稅作為小稅種中的小稅種,麒麟君以往對其關注甚少。只對內蒙古本地水資源稅實施辦法略有了解,對其他省市水資源稅政策一無所知。本次新政出臺之后,麒麟君在進行政策縱向變化學習時才發現內蒙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水資源稅計稅依據發生巨變,好奇之下與挑了幾個其他省市的政策橫向比較之后又發現,只有內蒙古計稅依據發生了巨變。而且過去內蒙古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的稅額確認好像與其他省市也大不一樣。(一)新政策計稅依據為實際取用水量,舊政策計稅依據是實際售水量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內政發〔2017〕157號)第十條規定,城鎮公共供水應納水資源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售水量×適用稅額。且不說這種計稅方法與同時期國家財稅〔2017〕80號文件規定的“實際取用水量”不一致,而且還沒有考慮“合理損耗”因素,或者說取水量與用水量之間的差額全部算做了“合理損耗”。另外麒麟君非專業人士,不知道自來水公司取水充盈庫存、沉淀消毒到通過管道輸送至千家萬戶需要幾個步驟、耗時多久,取水納稅和售水納稅之間的時間差對稅款入庫的影響有多大。麒麟君感覺按照實際售水量計算水資源稅的主要原因可能是為了與過去的水資源費制度緊密銜接,收取居民水費時,在收據或發票上單獨列明的水資源費和水資源稅一目了然傳承有序,每立方米0.1元的收取標準前后一致且每月不變,對老百姓有交代,也方便自來水公司計量核算,堅定不移的執行了“稅費平移”原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24〕28號)文件發布之后,內蒙古自治區“改邪歸正”,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水資源計稅方法與中央口徑統一,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適用稅額。同時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內政發〔2024〕36號)第一條規定,自治區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為11%。但這就存在一個問題:自來水公司如果有庫存水(不知道專業術語怎么稱呼,大概意思就是從取水口位置到水表計量裝置所在位置之間留存的水量)是否漏繳了水資源稅?2024年11月按照售水量繳納水資源稅,2024年12月按照取用水量繳納稅資源稅,截止11月末已取未售水就成了漏網之魚。此外麒麟君還有一個疑問,過去按照售水量征收水資源稅,售水發票上顯示的不征稅水資源稅單位金額是固定不變的,居民負擔了多少水資源稅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按照新政策自來水公司依據實際取用水量繳納的水資源稅轉嫁到居民等用水單位頭上時,由于各個自來水公司以及同一自來水公司每個月成本控制水平高低不一,必然導致售水發票上水資源稅單位金額的起起伏伏,怎么通俗易懂的向老百姓解釋清楚?
(二)舊政策按照用水戶類型區分適用稅額,新政策按照取用水類型區分適用稅額
舊政策內政發〔2017〕157號文件規定,城鎮公共供水按用水戶類型分為居民、特種行業和其他行業,不區分取用水類型是地表水還是地下水,居民用水水資源稅稅額為0.1元/m³,特種行業用水為9.5元/m³,其他行業用水為2.5元/m³。新政策財稅〔2024〕28號文件規定,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直接取用地表水單位稅額為0.5元/m³,直接取用地下水單位稅額為1.5元/m³,不再區分用水戶類型是居民、特種行業還是其他行業。
適用稅額標準的變化對自來水公司的水資源稅稅負影響,因為沒有樣本數據暫時不知道,麒麟君最一開始也沒有關注到這個問題。麒麟君在學習政策時只是好奇:新政策按照取用水類型和數量計征自來水公司水資源稅,但在自來水行業必然存在有的公司取用地表水有的取用地下水,有的自來水公司既取用地下水又取用地表水,由于地域、季節等各種因素的影響,給用水戶開具的自來水發票上單獨列示的水資源稅金額是不是也是五花八門且差異顯著,這又該如何通俗易懂的給用戶解釋?
當然,現在了解完其他省市供水企業水資源稅政策之后才明白,別的地方的自來水公司一直都是按照地表水、地下水取用水量繳納水資源稅,只有內蒙古一枝獨秀(也許那一批次還有其他省市也是,恕麒麟君精力有限不能一一求證,有知道的朋友可在評論區留言),按用水戶類型區別對待。但麒麟君當時僅僅是出于好奇,便帶著這幾個小疑問,請教了兩位自來水公司財務人員才知道,在發票上如何列明水資源稅只是個技術問題,居民用水水資源稅的大幅增長才是當地自來水公司面臨的真正危機。
三、自來水公司的困局
細心的朋友通過前面的稅額表可能已經發現,水資源稅新政策實施后,居民用水水資源稅從0.1元最高能漲至1.5元,增幅異常巨大,而特種行業和其他行業用水卻從9.5元和2.5元最低能降至0.5元,降幅顯著。特種行業或成內蒙古水資源稅改革最大贏家,其他行業悶聲發大財低調不言,按照財稅〔2024〕28號文件“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不計入自來水價格,在終端綜合水價中單列”的規定,難道只能苦一苦老百姓?此路不通!水電燃氣事關民生福祉,每次漲價都能引起社會熱議。麒麟君所在地居民用水每方3.4元(含0.1元水資源稅),如果水資源稅漲至1.5元,那綜合水價能達到4.8元,對居民生活影響不可謂不重。因此當地自來水公司也不敢輕舉妄動,目前仍然按照0.1元收取水費。自來水公司售水端主要客戶是居民,不僅收入占比高,戶數占比更高,如與我通話的朋友而言,在綜合水價中加收1.5元稅資源稅,就怕引發群體事件,給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問題是水資源稅的另一端是稅務機關啊,稅收的無償性、強制性、固定性也不白給。如果自來水公司聽不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真經,那稅務局還略通拳腳,還有《稅收征管法》這本武藏。所以在稅務局這邊只能按照1.5元老老實實納稅,在居民那段只能按照0.1元畏畏縮縮收費,按照1.5元繳納水資源稅轉化不成收入,就只能作為成本由自來水公司承擔。而自來水公司作為公共事業單位,不論大型還是小型,都是典型的微利單位,經營稍有不慎都得虧本,如今背負巨額水資源稅,短短半年時間,普遍叫苦連天,2025年虧損已是定局。財稅〔2017〕80號文件明確,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可按稅費平移原則對城鎮公共供水征收水資源稅,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因此,當時內蒙古等9個省市納入試點范圍,基本都是按照之前的水資源費標準征收水資源稅。為確保稅費制度平穩轉換,國家稅務總局配套出臺專門的稅收政策,規定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所對應的水費收入不計征增值稅。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財稅〔2024〕28號文件仍然明確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原則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但對比新舊實施辦法相關條款會發現,“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鎮公共供水企業負擔”縮減為“城鎮公共供水企業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居民生活用水負擔被稅費平移原則排除在外。這或許就是內蒙古居民用水適用稅額大幅增長的底氣所在。財稅〔2024〕28號文件第三十條完整規定如下:城鎮公共供水企業繳納的水資源稅不計入自來水價格,在終端綜合水價中單列,并可以在增值稅計稅依據中扣除。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期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終端綜合水價結構逐步調整到位,原則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負擔。其中“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終端綜合水價結構逐步調整到位”之規定,或許才是內蒙古自來水公司的救命稻草。不增加供水企業用水負擔,那就只能增加居民用水負擔,這是零和游戲,總的有人為之買單。麒麟君了解到各地發改部門已經調查過當地自來水公司,但不知為何卻遲遲不發文件,允許自來水公司提高綜合水價。也許是因為0.1元與1.5元之間的差距太大,發改部門都有點難以啟齒,步子太大容易扯著蛋。政策中的一粒沙,落在納稅人頭上就是一座山。自來水公司本就步履維艱,而水資源稅又很堅決,目前只能寄希望于提高綜合水價,覆蓋水資源稅成本。等待這天來臨之前,只能先苦一苦自來水公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