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發改價格〔2025〕353號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水利廳 關于加強農村供水價格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發展改革委、水利(水務)局: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水利廳 關于加強農村供水價格管理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農村供水價格機制,提高農村供水保障水平,保障農村供水工程良性運行,促進農村供水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云南省農村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農村供水價格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農村供水價格是指在城鎮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供水工程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利用農村供水工程供應給農村用水戶使用的經過處理、符合規定的水價格。制定農村供水價格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公益性原則。農村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礎設施,農村供水價格應當體現公益性。其中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并兼顧農村居民承受能力、體現公益性原則合理確定,非居民用水價格可按照適當盈利的原則制定。
(二)公平負擔原則。強化水資源的商品屬性,實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同時兼顧用戶承受能力和公共政策目標,區分不同用水類別,按照公平負擔原則合理確定農村供水價格,促進節約用水。
(三)公開透明原則。強化信息公開,制定農村供水價格要征求供用水雙方意見,供水成本、定調價過程等要采取適當方式向農村居民公開,實現定調價過程公開透明,促進社會監督。
二、實行分類價格管理
參照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結合云南省城鄉供水一體化和農村供水保障工程運行管理方式,對不同供水規模工程的供水價格實行分類管理。
(一)城鄉供水一體化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城鎮水廠通過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或與農村原有供水管網連通的方式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的地區,向農村供水的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云南省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由州(市)或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供水價格。
(二)“千噸萬人”以上規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具備完整制水設備和輸配管網,供水規模“千噸萬人”以上(設計日供水量1千噸或設計日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規模化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考慮當地水情和用水特點、農村居民接受程度等,制定區域統一或分區域分類別供水指導價。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組織供用水雙方在指導價的基礎上協商確定具體執行水價。
(三)其他農村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實行協商定價。供水規模“千噸萬人”以下其他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以及村民自建自管的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實行協商定價,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供用水雙方以供水成本為基礎,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協商確定。
三、建立價格形成機制
(一)合理制定調整供水價格。各地要進一步強化農村供水工程的公益屬性,清晰界定財政補貼、使用者付費邊界,參照《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云南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在規范開展成本監審或調查基礎上,統籌考慮供水成本、農村居民承受能力、財政支撐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調整供水價格。制定調整供水價格應當充分考慮供水服務質量因素,將水質達標、用水保障、投訴處理情況等作為確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二)建立水價動態調整機制。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農村供水價格的制定或調整,一般由經營者通過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價格主管部門按相關程序實施。各地要結合實際逐步建立農村供水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其中城鄉供水一體化工程價格監管周期原則上與所在城鎮供水價格監管周期一致。逐步建立原水價格與農村供水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當原水價格調整時,農村供水價格可同向聯動調整。
(三)逐步推行兩部制水價。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基本水量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經營者、村民委員會等,在征得用水戶同意的基礎上,按照農村戶均用水量的一定比例提出意見。超過基本水量部分按照實際用水量收取計量水費。實行兩部制水價的地區,應明確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的供水成本補償范圍,總體上不增加用水戶負擔。
四、強化政策落實
(一)強化責任落實。各州(市)價格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部門加強統籌,指導各縣(市、區)分類完善存量農村供水工程供水價格。新建農村供水工程具備定價條件的,要盡快完成價格制定工作,在項目運行初期可制定試行價格。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調整農村供水價格的,應當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二)實行計量收費。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農村供水計量收費的指導,規范用水戶取用水行為。農村集中式供水應實行一戶一表、計量收費,其他農村供水工程應按要求配置計量設施,逐步取消包年、包季、包月或以戶為單位等用水收費形式。
(三)落實保障機制。農村供水范圍內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養老托育機構和殘疾人托養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水、宗教場所生活用水、村兩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等,按照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執行。各地應當通過水費補貼等方式,為經濟困難家庭用水提供保障。
(四)加強監督管理。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經營者規范經營管理,強化成本約束,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在經營網點、村委會的顯著位置公示供水水質、價格管理形式、水價標準、收費方式、水費收繳情況、舉報投訴和服務咨詢電話等信息,經營單位、供水價格等發生變化時應至少提前30天進行公示。經營者應嚴格執行水價政策,不得擅自或變相提高水價、自立項目亂收費等。
(五)加大宣傳力度。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利用多種渠道加強水源保護和節約用水宣傳工作,提高農村居民的飲水安全意識,逐步引導農村居民改變生活用水習慣,樹立有償用水和節約用水意識,主動參與對農村供水工程和供水服務的監督管理,營造支持農村供水事業高質量發展的良好環境。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云南省水利廳
2025年4月27日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