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農村供水價格形成機制,提高農村供水保障水平,云南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加強農村供水價格管理的通知》。自此,云南省已實現從原水到終端、從城鎮到農村各環節供水價格形成機制全覆蓋。
《通知》明確,結合云南省城鄉供水一體化和農村供水保障工程運行管理方式,對不同供水規模工程的供水價格實行分類管理。其中,對城鄉供水一體化工程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按照云南省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由州(市)或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供水價格;對“千噸萬人”以上規?;惺焦┧こ坦┧畠r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區域統一或分區域分類別供水指導價,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組織供用水雙方協商確定具體執行水價;其他農村供水工程供水價格實行協商定價,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供用水雙方以供水成本為基礎,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協商確定。
《通知》要求,各地清晰界定財政補貼、使用者付費邊界,在規范開展成本監審或調查基礎上,統籌考慮供水成本、農村居民承受能力、財政支撐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調整供水價格,建立水價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推行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切實保障供用水雙方合理權益。農村供水范圍內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養老托育機構和殘疾人托養機構等社會福利場所生活用水、宗教場所生活用水、村兩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水等,按照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執行。
《通知》還明確,經營者要規范經營管理,強化成本約束,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在經營網點、村委會的顯著位置公示供水水質、價格管理形式、水價標準、收費方式等信息,經營單位、供水價格等發生變化時應至少提前30天進行公示,不得擅自或變相提高水價、自立項目亂收費等。此外,《通知》還從強化責任落實、實行計量收費、落實保障機制、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宣傳力度等方面提出要求,確保農村供水價格政策落地落實。(記者 段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