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發改委、北京市水務局聯合印發了《關于本市再生水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再生水價格由政府指導價調整為市場調節價,由再生水供應企業和用戶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自主協商定價。
該《通知》明確了再生水價格管理形式已由政府指導價調整為市場調節價,再生水供應企業可以根據用戶對再生水水質的需求,為用戶提供不同處理標準的再生水產品,并根據雙方協商的價格向用戶收取再生水水費。
為進一步明確再生水價格放開后水資源稅和污水處理費的征繳問題,《通知》也提出,根據《北京市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和《北京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使用再生水的用戶不繳納水資源稅和污水處理費。
據介紹,為確保再生水市場供應穩定,北京市水務主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強對再生水生產、銷售企業(單位)的指導;同時,為進一步鼓勵再生水利用,《通知》明確了保障對消防、園林綠化、河湖生態等重點用水單位的再生水供應。
同時,為確保再生水價格“放而不亂”,再生水執行市場調節價后,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對再生水市場交易行為進行監管,依法查處再生水領域違反明碼標價規定、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保障再生水市場秩序。為幫助市場主體盡快適應新的再生水價格形成機制,規范價格行為、強化行業自律,北京市價格協會近期還發布了團體標準《再生水供用雙方協商價格行為指南》,雙方可根據指南協商確定再生水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