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宜春水務集團共整治違規用水近60起,其中,違規盜用水10余起,私用消防栓用水20余起,破壞管網20起。下一步,宜春水務集團將繼續加大稽查力度,對違規用水、偷盜自來水的行為進行整治,不斷糾正規范用水行為,維護宜春市的正常用水秩序。
宜春水務集團呼吁廣大市民:如果發現身邊存在偷盜水的行為,可及時撥打宜春水務集團熱線:“0795-3296000”進行舉報。
(周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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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被定義為盜用城市公共供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規定,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此類公共用水凝結著勞動成本,已經從普通的自然資源轉化為符合使用要求的商品,而供水單位和用戶之間已經形成一種合同關系,這個合同的標的就是“水”。此種形態之下的“水”是有權屬的商品,屬于刑法中關于盜竊罪所表述的“公私財物”的范疇。
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用水戶為達到不交或少交水費的目的,采用隱蔽或者其他不正當非法手段不計或少計用水量的行為。常見的“偷水”行為有:
1、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盜水的;
2、繞越供水企業結算用水計量裝置盜水的;
3、非火警擅自啟用消火栓和無表防火裝置盜水的;
4、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道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盜水的;
5、私自拆卸(或偽造)水表封鉛、擅自開啟、改裝、倒裝和移動水表盜水;
6、擅自損壞供水企業結算用水表裝置上的鉛封及修改、偽造計量數據進行盜水的;
7、擅自拆除、改裝、更換、破壞、加裝作弊裝置和使用未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結算用水計量裝置進行盜水的等等。
對盜用公共供水、居民用水或故意毀壞公共供水設施,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按照刑法關于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