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水務改革逐步深入,我市排水、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也面臨著一些新的情況,實踐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方法、舉措亦亟需以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確和鞏固。《條例》共八章72條,包括規劃與建設、排水管理、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設施維護與保護、法律責任等。
排水管理方面,《條例》明確雨污分流制度,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相互混接。在有條件的區域,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明確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制度,規定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
污水處理方面,《條例》明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和處理處置后的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再生水利用方面,明確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將再生水納入全市水資源統一配置體系。明確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的情形,如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等城市雜用水,熱電、冶金、化工等高耗水工業企業的冷卻用水、洗滌用水、鍋爐用水、工藝用水、產品用水等工業生產用水,觀賞性景觀環境用水、河道生態用水、濕地用水等環境用水。
內澇防治方面,規定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可滲透路面等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