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水利廳印發《強化取水許可管理十條措施》,依法規范取水戶取用水行為,進一步規范全省取水許可管理工作,壓實水資源管理責任。
在取水許可審批方面,要求許可水量應符合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不得超過取水工程設計最大取水量。同時,不得批復不符合節水評價要求的規劃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超載地區暫停新增取水許可。
在取水許可證發放方面,要求對未取得項目批準或核準文件、實際取水情況和取水許可申請批復不一致、取水計量設施安裝運維不符合要求、電子證照信息不完整和不準確的取水單位不得發放取水許可證。
在水資源費征收方面,要求不得重復征收或擅自減免、緩征、停征水資源費,不得擅自擴大和縮小征收范圍、提高和降低征收標準、超越權限收費。
在計劃用水管理方面,要求根據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用水定額核定用水單位用水計劃,科學調整用水計劃,嚴禁超計劃用水,對超計劃取水單位加收1-3倍水資源費。
在無證取水行為查處方面,要求責令限期補辦取水許可手續,按實際取水量的3倍征收水資源費;對逾期未補辦取水許可證的,限期拆除或封閉取水工程。
在超許可取水行為整治方面,對月實際取水量超過月計劃取水量10%的取水單位及時發送預警信息,迅速采取補救措施,堅決遏制超許可取水行為發生;對超許可取水單位,要求采取節水措施或依法重新辦理取水許可證,限期整改到位,按照規定標準的1.5倍征收水資源費;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同時,《強化取水許可管理十條措施》還對取水計量設施建設運維、用水統計調查、違法違規取用水行為行政處罰、取用水管理人員考核問責等方面明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湖南將結合取用水管理專項整治行動“回頭看”工作對措施落實情況開展調研和監督檢查,切實規范全省水資源開發利用秩序,支撐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