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人向江西省遂川縣水利投資公司舉報,雩田鎮下塘村有人偷接自來水灌溉農田,希望予以查處。
原來,立秋剛過,正值二晚生長關鍵期,農業灌溉用水需求量猛增,有人便打起了自來水的主意。家住雩田鎮下塘村的農民郭某,私自用DN32管偷接支管上,造成水壓偏低,嚴重影響村民生產生活供水。
接舉報后,稽查部工作人員即刻趕赴現場,拆除非法偷接管道、恢復正常供水水壓,同時拍照取證,聯合公安直奔郭某家中。面對鐵證,郭某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也意識到對正常供水帶來的損害。考慮到郭某已過五旬,文化程度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思想教育,并要求其補交偷用水費463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城市供水條例》明確規定,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盜竊罪的,可按盜竊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