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廠(記者 鄭志波 攝)
“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7月20日,市環保局發布《東莞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的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正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相關單位或個人可在7月30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以更完善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確保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改善水環境質量,促進污水處理行業產業化發展。
《意見稿》明確了全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原則和征收范圍,按照“污染者付費”原則,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運營維護服務和污泥處理處置,以及污水處理費的代征手續費支出。
對于單位或個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直接排向海洋和珠江口的,《意見稿》明確了“不用繳納污水處理費”。即“零排放”用水戶,可以免繳污水處理費。
但直接或者間接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未經處理或者經過處理達不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水質標準的,經市污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后,排污者應當承擔治理超標污水的責任,并相應補償污水處理服務單位的損失。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并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的排污費。
同時,鼓勵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合理承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