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實施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人民政府對轄區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負總責。”日前,《青海省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出臺,對全省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長效良性運行,規范農村牧區供水經營活動,確保供水安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除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外,《辦法》按照政府主導與市場化運營相結合、水質與水量相結合的原則,進行了職責分工,以共同做好工程運行管理工作。水利部門主要負責工程運行管理的監督指導和技術服務;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工程良性水價機制,核定供水價格;財政部門負責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衛生部門負責工程衛生監督和水質衛生學評價工作;環境部門主要負責飲用水水源污染綜合防治;住建部門主要負責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據悉,2000年以來,全省農牧區大力開展“飲水解困”和“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截至2015年底,累計落實投資47.33億元,實施了2287項工程。“十三五”期間我省將實施鞏固提升工程10209處,受益人口214.74萬,規劃總投資18.62億元。
“明晰工程產權,明確管護主體,加強評估考核,確保工程建得好、用得好、長受益。”《辦法》對工程移交、巡查、檢修、應急預案制定、管理和保護范圍劃定、維修養護基金設立等提出了要求。明確了水源保護與水質保障的責任主體、保障措施、工作程序和經費來源。
《辦法》還規定,飲水安全工程實行有償供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同時對水費收繳、管理和使用、計提水費收入獎補機制等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