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東莞的污染問題歷來備受各界關注,該市18日召開的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多個環保議題,將環保考核結果列為干部政績重要依據。
會議審議通過了《東莞市環境保護責任考核辦法》及《東莞市環境保護責任考核指標體系》。考核對象是鎮政府(街道辦、管委會)及主要負責人、分管環保工作的責任人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責任人。環境保護責任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檔次,“辦法”具體規定了考核結果不合格和下降一個檔次的情況,并作為評價干部政績、年度考核、實行獎懲和任用的重要依據之一。
“體系”共有環境質量、污染控制、環境管理3大項、15小項,每個小項都具體規定了考核范圍、考核指標、計算公式、計分方法、數據來源和相關技術文件。會議明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考核結果將劃定為不合格:年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不合格的;轄區內發生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后,未及時有效處置造成嚴重損失和惡劣影響的;因環境問題造成惡劣影響或對群眾的生產生活造成較大損失的;在年度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故意隱瞞事實的。考核結果不合格的鎮街園區,市政府將通報批評,相關鎮街管委會在考核結果公布后一個月內要向市政府書面說明情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