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山東省了解到,自2012年1月1日起,山東省將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超計劃30%以上部分,按照當地水資源費標準3倍加收。
山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水利廳聯合下發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山東省超計劃(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暫行辦法》。根據規定,山東工業和服務業取用水單位和個人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計劃部分的取用水,都將實行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制度。據了解,超計劃10%以內(含)部分,按當地水資源費標準1倍加收;超計劃10%~30%(含)部分,按照當地水資源費標準兩倍加收;超計劃30%以上部分,按照當地水資源費標準3倍加收。
今年1月1日起實行的《山東省用水總量控制管理辦法》明確,用水總量控制實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與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年度用水控制指標不得超過用水總量控制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