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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法規

徐州市城鄉供水條例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8-11-29  來源:徐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瀏覽次數:515
 (2015年8月28日徐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制定  2015年9月25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鄉供水安全,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用水,維護供水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供水、用水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鄉供水應當推進農村和城市同水源、同管網、同水質、同服務,逐步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

第四條  城鄉供水遵循統一規劃、保障供水、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銅山區、賈汪區(以下簡稱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鄉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城鄉供水政府責任制,統籌安排專項資金,加強水源保護和城鄉供水設施建設,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供水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供水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供水應急預案,控制、減輕和消除供水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城鄉供水專項規劃,經上一級城鄉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城鄉規劃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按照城鄉供水專項規劃的要求,對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

第十條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鄉供水專項規劃,按照統一的建設規范和標準,編制城鎮供水主干管道、鎮村管網等輸配水設施建設及其改造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城鄉供水水源開發應當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飲用水源地,其中至少建設一個地表水飲用水源地。

第十二條  縣(市)、銅山區、賈汪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供水一體化的要求,落實農村供水工程建設資金,組織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加強農村供水工程安全保護。

城鄉供水一體化供水管網到達的區域,禁止新建自備水井;原有的自備水井,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處置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集中設置的要求進行設計、建設或者改造。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鄉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衛生規范、工程技術規程。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五條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泵房應當優先設置在室外。設置在地下的,泵房地面標高應當高于泵房外地坪標高。

第三章  水源保護與水質保障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提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包括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劃定方案,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保護飲用水水源的部門聯動、協作和重大事項會商機制。

第十七條  駱馬湖、微山湖等重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制定實施方案和退圩還湖計劃。

第十八條  市、縣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確保飲用水水源的水質安全:

(一)在保護區邊界設立警示標志,明確保護區地理界線和管理要求,對一級保護區的陸域邊界實施物理隔離或者生物隔離;

(二)在取水口安裝防撞設施和警示標志,安裝視頻設施,實行在線監控;

(三)五萬人以上的飲用水源地應當安裝在線水質監測系統;

(四)對一級保護區實行每日巡查,對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實行不定期巡查;

(五)清理取水口保護范圍內漂浮物;

(六)定期開展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評估工作。

第十九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以下行為:

(一)圍墾河道和灘地;

(二)圍網養殖;

(三)設置集中式畜禽飼養場、屠宰場;

(四)設置水上餐飲、娛樂設施;

(五)采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供水水質監測預警機制。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和環保、衛生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質監測及信息發布制度,并實現水質監測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條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對地表水飲用水水源每月至少監測一次水質,對地下水飲用水水源每兩個月至少監測一次水質,發生旱情、水質超標等情況時,應當增加水質監測頻次;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監測出廠水、管網水和管網末梢的水質。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有關標準、方法,檢測原水、出廠水、管網水和管網末梢的水質;發現水質不符合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同時報告城鄉供水、環保和衛生等部門。

第二十二條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飲用水水質巡查制度,發現問題,責成相關單位整改或者查處。

第二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供水水質管理,確保出廠水、管網水、管網末梢水的水質達到或者優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造的城鄉供水設備、管網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水質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運營、維護和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每半年至少一次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保證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四章  供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原水管線的安全保護工作,明確管理主體,履行日常保護和管理職責。

第二十七條  居民用戶戶外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由供水單位負責;戶內管道等用水設施,由居民用戶負責管理。

非居民用戶水表之前的供水設施、水表及水表井由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水表之后的供水設施,由非居民用戶負責管理。

第二十八條  已經建成并符合技術規范要求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代表業主的組織與供水單位簽訂移交管理協議;供水單位應當完整接收用戶資料和二次供水設施竣工資料,并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老舊住宅小區的二次供水設施、供水管網以及戶表工程需要改造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編制改造計劃、明確資金籌措方式和來源并組織實施。改造后,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代表業主的組織移交供水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需要改造的老舊住宅小區的范圍由供水主管部門會同房管、城鄉規劃等部門商定后,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交由供水單位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或者其他代表業主的組織應當按照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指導性收費標準,與供水單位協商承擔的具體費用。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指導性收費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運營、維護和管理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設施維護、檔案管理、應急和治安防范等制度,保證供水安全。

第三十條  城鄉供水設施的保護范圍為:

(一)直徑1000毫米以上的供水管(含原水管)中心線兩側各5米;

(二)直徑500毫米以上不足1000毫米的供水管中心線兩側各2米;

(三)直徑100毫米以上不足500毫米的供水管中心線兩側各1米;

(四)直徑1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中心線兩側各0.5米;

(五)窨井、閘閥、消火栓、伸縮器、流量計、壓力表、壓力自動記錄儀外1米;

(六)立戶水表、排水閥、排氣閥等其他管線附屬設施四周0.5米。

第三十一條  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城鄉供水設施的保護范圍和保護要求,對城鄉供水設施設立明顯保護標志,進行定期巡查。

第三十二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鄉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占壓原水管線;

(二)在城鄉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傾倒腐蝕性及有毒物品;

(三)擅自啟閉供水設施或者拆改警示標志、保護標志;

(四)將避雷裝置和電氣設備的接地線連接在供水設施上;

(五)將輸送不同水質的管網與飲用水供水設施連接;

(六)損壞公共供水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城鄉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在城鄉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不得建設建(構)筑物。因城市建設需要,確需建設的,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前,應當與供水單位共同商定供水設施保護措施或者遷移、重置方案,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城鄉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六個月內,將供水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存檔。

第三十五條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供水管線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并將供水管線信息及時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將供水管線信息系統納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

建設工程規劃和施工許可管理應當以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為依據。

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在建立供水管線信息系統過程中,需要建設單位提供供水管線資料的,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申請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因建設施工可能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單位共同商定供水設施保護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通知供水單位派人到現場監督、指導。

第三十七條  因房屋征收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房屋征收單位應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網水外漏;需要拆除供水設施的,應當通知供水單位予以拆除。

第三十八條  城鄉供水設施用地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侵占或者擅自改變用途。

第五章  供水經營與服務

 

第三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具備《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實行市場化運作的,供水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并與市、縣人民政府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協議應當包括特許經營區域、范圍及有效期限等內容。

第四十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水壓標準向用戶不間斷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或者降壓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經城鄉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以公告形式告知用戶;因突發事件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告知用戶,并向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報告。影響消防供水的,應當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連續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向城鄉供水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第四十一條  供水單位搶修供水設施時,應當同時告知公安、交通、城市管理、供電等部門,有關部門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四十二條  城鄉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分類管理。

價格部門制定和調整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并向社會公布水價構成。

第四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用戶安裝計量水表,并定期對計量水表進行檢定。

用戶對計量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校驗。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檢定單位檢定,計量誤差未超過國家規定允許誤差的,檢定費用由用戶承擔;超過國家規定允許誤差的,檢定費用由供水單位承擔,并免費更換合格的計量水表。

計量水表準確度超過國家規定允許誤差的,申請檢定之日前當期的水費實行多退少補。

第四十四條  禁止下列用水行為:

(一)未經供水單位同意,在城鄉公共供水管網系統上直接取水;

(二)擅自開啟消火栓和消防防險裝置取水;

(三)繞過計量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偽造、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計量水表或者設施封印;

(五)私裝、改裝、毀壞計量水表或者干擾計量水表正常計量;

(六)隱瞞或者未經供水單位同意改變用水類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圍墾河道和灘地,圍網養殖,設置集中式畜禽飼養場、屠宰場、水上餐飲設施、娛樂設施的,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砂的,由城鄉供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城鄉供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六個月內,未將供水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存檔的,由城鄉規劃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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