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查,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間,儋州市水務公司先后從海口龍華南發水暖商行、海南南茂建材有限公司和海口海聯建材有限公司購進“埃美柯”水表3900個,每個進貨價49.60元,共支付貨款19萬多元。儋州水務公司規定:新開的用戶不購買“埃美柯”牌水表,不給安裝水表;老的用水戶不更換其提供的“埃美柯”牌水表,不給供水服務。以這種強制銷售方式,共銷售安裝“埃美柯”牌水表共3900戶,銷售金額達25萬多元。
進一步調查發現,自2013年8月開始,儋州水務公司與申請安裝自來水的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要求每戶繳納150元-350元不等的“自來水管網與水表安裝費”, 其中:每個水表的購買費用65元;用戶分別剩余的85元和285元作為管網安裝施工費用。按照《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收取安裝施工的費用屬于亂收費。《供用水合同》約定“每戶用水保底量5噸/月,即每戶月用水量不足5噸按5噸計算,超過5噸按實際用水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公用企業在市場交易中,不得實施下列限制競爭的行為:……(六)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者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濫收費用。”儋州水務公司相關行為違反上述規定,屬于不正當競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省工商局執法局責令儋州市水務公司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將違法收取的不合理費用退還給用戶,刪除《供用水合同》關于收取用戶保底消費的內容,并作出罰款11萬元的行政處罰,上繳國庫。來源: 海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