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表顯示,當月用水1噸,可是商戶卻必須交5噸或者10噸的水費。這樣的事情,發(fā)生在河南省安陽市,并且已經運行了許多年。
據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這種對用水實行“最低消費”的措施,早在2002年已被國家有關部委全面叫停。如此政策,為何此后7年多一直在執(zhí)行?記者赴安陽市進行了調查。
據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這種對用水實行“最低消費”的措施,早在2002年已被國家有關部委全面叫停。如此政策,為何此后7年多一直在執(zhí)行?記者赴安陽市進行了調查。
“最低消費”:所有商戶為偷水者埋單
在安陽殷都區(qū)一條街道上,一家化妝品店的女老板告訴記者,她每月用水不到兩噸,卻要交10噸的錢。“每月水費就要多掏30多元,想想都生氣。”
這種“最低消費”的收費措施,商戶們呼吁多年均無法改變,只好開始動腦筋尋找減少損失的辦法。“我打算把水表停了,真需要用水的話就到旁邊的商店借好了。”化妝品店的女老板說。
在安陽市區(qū)燈塔路附近,一家已經營近20年的煙酒小店的老板說:“水費‘最低消費’至少有七八年了。我這個小店裝的是內徑15毫米的水表,每月用水不超過1噸,但因為‘最低消費’的規(guī)定,每月都是交5噸的錢。水價現(xiàn)在是每噸4元多,算起來每月要多交十幾元。”
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小店所在的水費片區(qū)由附近三棟樓組成,每棟樓有一個總表。水務公司抄表時,只抄每棟樓的總表,然后加起來作為該片區(qū)的總用水量,并按這個總量收錢。而商戶們各自店里的水表,則由片里的商戶輪流抄收。
“因為水管漏水和有些用戶用滴水的方式偷水造成損耗,水務公司統(tǒng)計的總表水量比所有商戶分表水量的總和高一些。”這個店老板介紹,“原來水務公司解釋說,規(guī)定‘最低消費’,就是為了補貼這部分損耗,但大家都覺得不公平。憑什么讓所有人為偷水人承擔責任呢?”
這個店老板說,后來,片里和水務公司協(xié)商,仍按照“最低消費”方式收費,但錢交給抄表商戶后,只按總表水量向水務公司交錢,剩下的錢歸當月抄表商戶所有。
“這種方法的確少給水務公司交了錢,讓抄表的商戶可以留一點錢。但是實質上,對我們這些達不到‘最低消費’的商戶來說,是換湯不換藥,每個月都得多掏冤枉錢。”該老板說。
在安陽市另一條街上,商戶們想出的則是另一個辦法。一家婚紗攝影店店主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商戶們聯(lián)合起來,按照片區(qū)總水表的噸數來向水務公司交費,然后再把總表上多出來的損耗數量,均攤到分表噸數的總和上,給每噸水都加上損耗費。
她解釋說:“比如各分水表噸數總和顯示是100噸,總水表噸數是150噸,這多出來的50噸就都均到100噸上,每噸水攤半噸損耗。我這個店上個月水表實際走了1噸,但是我得按照1噸半來交費。雖然我替那些偷水的人交一點水費,可是比必須交5噸的‘最低消費’就少了許多。”
國家明令禁止,市發(fā)改委干部卻沒看到文件
在安陽市行政便民服務網上,中國青年報記者看到一封安陽網民2007年9月19日發(fā)給安陽市市長信箱的信。信中說:“我開了一個小復印店,門店去年換成自來水公司的水。他們說是商業(yè)用水,每噸水費4.05元。我每月用水1噸,但他們按5噸收費。這樣,我每個月要多掏16.2元水費。”
網頁上顯示,2007年9月28日水務公司回復內容為:“網友:您好!我公司根據《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生活等用水實行分表計量收費,用水量未達到水表底度的,按規(guī)定的底度標準收取水費。”
安陽市水務公司鐵西抄收處工作人員在接受河南媒體采訪時曾解釋稱,他們在日常運營中發(fā)現(xiàn),一部分百姓在使用水管時故意采取滴水的方式蓄水,水表根本不會走動。因此,為了防止用戶偷水,有關部門才依據1997年公布實施的《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制定了“最低消費”政策。
記者查詢證實,《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號)于1997年1月5日發(fā)布。其中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生活等用水實行分表計量收費,用水量未達到水表底度的,按規(guī)定的底度標準收取水費”。
安陽市水務公司經營公司黨總支書記賈某也在接受河南媒體記者采訪時說,上世紀90年代安陽市政府曾出臺關于“底度”的政策,后來該政策廢止了,但“水表內徑為15毫米的,每月至少要按用水5噸收費;內徑為20毫米的,每月至少按用水10噸收費”的底度標準卻沿用了下來。
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原建設部、水利部、原國家環(huán)保總局2002年4月1日發(fā)布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城市供水價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取消部分地區(qū)實行的用戶用水最低消費(月用水流量底數)的規(guī)定”。
而就在這個通知發(fā)布的前后,包括河南省會鄭州市在內的眾多城市,均公開取消了對用戶用水最低消費的規(guī)定。
記者同時找到的還有河南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財政廳、建設廳、水利廳、環(huán)保局依據國家五部委以上文件出臺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我省城市供水價格改革的意見》。該意見明確要求:自2002年11月1日起,“取消市、縣實行的不利于節(jié)約用水的用戶用水最低消費(月用水流量底數)的規(guī)定,年底前徹底取消‘用水包費制’”。
但是,記者在安陽市發(fā)改委價格管理科了解到,安陽市2002年下發(fā)的《安陽市發(fā)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城市供水價格改革暨調整的通知》中,要求自2002年6月1日起,“取消居民用水戶的月用水流量底度”,對非居民用戶的用水“最低消費”沒有任何表述。2005年,安陽市再次發(fā)文調整水價,但是在這份調價文件中,對非居民用戶的用水“最低消費”問題,仍沒有一個字的表述。
記者提問:“按照規(guī)定,新的水價政策出臺,是不是意味著舊的政策自然作廢?”安陽市發(fā)改委價格管理科科長胡萬明回答說:“不能這么說。對非居民用戶的月用水流量底數收費,一直沒有取消,可以繼續(xù)執(zhí)行。”
記者再次詢問:“有關方面有沒有明確規(guī)定,要求取消這種用水‘最低消費’?”
胡萬明說:“我沒有看到這樣的文件。”他同時表示,就是看到了,他也很難執(zhí)行,“因為我們國家很多法律法規(guī)都存在矛盾和抵觸的地方,作為基層政府部門,我們執(zhí)行了這一個,就違反了另一個,很為難。”
胡萬明稱,該市正在醞釀調整城市供水價格,目前正在進行成本測算,而非居民用水戶的月“最低消費”問題,該市將在此次水價調整中予以取消。記者詢問大概要到何時,該負責人說:“這個問題牽涉的部門很多,現(xiàn)在還沒有時間表。”
富有意味的是:記者從網上搜索到了2002年5月20日,河南省發(fā)展計劃委員會發(fā)出的《關于對安陽市城市供水價格改革方案的批復》中明確要求:“依照國家規(guī)定,自今年(2002年)6月1日起,取消用水戶的月用水流量底數”。
但安陽市發(fā)改委向記者提供的依照省里批復出臺的《安陽市發(fā)展計劃委員會關于城市供水價格改革暨調整的通知》中,適用對象卻比省里的批復多了“居民”兩個字。
對于安陽市發(fā)改委的解釋,一位安陽市民說:“國家和河南省早就明令取消的收費,安陽市竟然多收了7年。其間,到底收了多少錢,做什么用了,有關方面應該給群眾一個交代。”
本報鄭州7月16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