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水利(務)局、人民銀行各盟市分行、各有關金融機構: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和關于治水重要論述精神,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自治區黨委十一屆九次全會精神,全力推進自治區節水行動,充分發揮金融要素在促進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工作中的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實體經濟綠色低碳發展的支持,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決定在全區范圍內開展“水權貸”綠色金融服務工作,推動全區水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服務范圍
“水權貸”是聯系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服務平臺,主要服務已合法取得水權(包含取水許可證、水權交易鑒證書、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配置水指標的正式文件)且有融資需求的企事業單位,利用“水權”作為主要質押物進行融資貸款,其中集中供水公司不能以取水許可證作為抵押進行融資貸款,可以供水收益作為抵押進行融資貸款。融資重點支持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節約、管理、綠色減碳、生產尾水處理回用、技術改造和非常規水源處理利用等項目建設,優先支持取用水信用評價等級良好及以上的取用水戶,省、市級節水型企業(含水效領跑者、省級節水標桿企業)、生產通過國家認證節水器具(包括產品和裝備)的企業。
二、優惠保障
(一)保障信貸資源。鼓勵金融機構探索以水權或者水權與其他資產、收益等組合作為質押物的融資業務,開展“水權貸”綠色金融服務工作,對“水權貸”服務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信貸需求優先保障信貸資源,加大貸款投放力度。
(二)延長貸款期限。對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結合項目開發建設期限、技術研發周期和第三方專業機構服務期限等因素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增加中長期貸款投放。
(三)實施利率優惠。對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鼓勵金融機構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惠貸款利率。
(四)優化工作流程。對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在貸款審批和放款流程上建立專項綠色通道,提高“水權貸”辦理效率。
三、工作內容
各盟市水利(務)局和金融機構可參照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水權貸”綠色金融服務工作指南(試行)》,開展“水權貸”業務,并探索制定符合本地區“水權貸”綠色金融服務工作管理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確定業務管理部門,明確“水權貸”審批流程,加強融資審核、評估和融資質押管理,有效防范風險,按照“獨立審貸、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原則,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及擔保方式,幫助企業實現水資源節約集約綠色發展。
四、組織實施
(一)部門聯動。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與人民銀行各盟市分行,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政策解讀引導,增強主動服務意識,統籌聯動,鼓勵有融資需求的企事業單位積極申報“水權貸”,對申請的項目及時審核,各金融機構應加強對資金流向、風險情況等監測,確保企事業單位合規合理使用資金。
(二)信息共享。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探索構建“水權貸”企業白名單并將名單推送至金融機構。鼓勵金融機構結合項目類型制定“水權貸”具體優惠政策。金融機構應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發放“水權貸”信息報送至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各盟市分行。自治區水利廳與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共享全區“水權貸”相關信息。
(三)總結宣傳。各地要加強“水權貸”工作成效總結,提煉可持續、可復制、可推廣的金融服務模式,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加強宣傳推廣,助力全區經濟綠色低碳發展。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
楊 燕 0471-5259599
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
梁勇強 0471-6650502
附件:
附件1內蒙古自治區“水權貸”綠色金融服務工作指南(試行).wps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 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