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加強黃河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促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近日,水利部印發《水利部關于公布黃河水利委員會在黃河干流及跨省重要支流取水許可管理權限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確定黃河水利委員會在黃河干流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的取水許可管理權限。
《通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有關規定,針對黃河干流取水,明確黃河干流全額取水由黃河水利委員會負責審批取水申請,取水包括取地表水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取地下水。針對黃河支流取水,明確黃河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包括大通河干流、洮河干流、祖厲河干流、清水河干流、皇甫川干流、窟野河干流、無定河干流、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涇河干流、伊洛河干流及其支流洛河干流、沁河干流;并針對上述河段,區分農業用水、非農用水和地表水、地下水,分別確定取水限額標準。
《通知》要求自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黃河水利委員會應組織黃河流域內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明確下來的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完成已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相關材料的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