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2023年11月30日至2024年1月2日
二、公開征求意見的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傳真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意見和建議:
1.信函方式:郵件至常州市太湖東路103號1號樓 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政規劃管理處。郵編:213022,來函請注明《常州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2電子郵件:請發送至czzgjszc@163.com。
3傳真:88060696聯系電話:0519-88068250
三、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
對征集到的意見建議,市自規局與相關部門認真研究,并以適當的方式反饋。特此公告。
附件:1. 《常州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2.關于《常州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附件1
常州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城鄉空間,規范管線有序建設,保障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的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驗收、維護、運營、數據信息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
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規劃引領、統籌建設、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節約資源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管線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加大財政投入,協調解決地下管線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規定的職責權限內負責本區域的地下管線管理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管線規劃、測繪、數據信息和共享利用管理。
住房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負責地下管線建設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負責電力、熱力管線的行業監督管理。
文化廣電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廣播電視管線的行業監督管理。
通信行業管理機構負責通信管線的行業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公安、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行政審批、交通運輸、水利、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創新)
鼓勵、支持開展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進管線信息化建設,提高管線集約利用與數字化、智能化、可視化管理水平。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地下管線建設與運行活動,探索建立經營性管線有償使用城市地下空間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并有權制止和舉報危害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依法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章 規劃
第八條(規劃編制主體及類型)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管線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管線專項規劃內容包括各專業管線發展目標、規劃原則、容量預測、設施及管線總體布局以及建設規劃和實施措施。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合理確定城市管線(含附屬設施)的空間位置、規模、走向,與地下空間、道路交通、人防建設、軌道交通、智慧設施等規劃相銜接,納入管線綜合信息平臺管理,作為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和地下管線建設規劃的基本依據。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報送審批前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九條(地下管線敷設規定)
(一)主干道管線優先敷設于人行道、非機動車道、道路兩側綠化帶下;
(二)沿道路建設的管線,走向應當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三)新建管線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規劃用地;
(四)道路兩側沿線的地下管線支管應當敷設至道路規劃紅線一米外,排水管線末端應當設置支管檢查井;
(五)在管線本體或者規定位置設置管線標識,高危管線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志,非金屬地下管線設置示蹤線等輔助探測裝置;
(六)新建地下管線避讓已建成的地下管線,臨時地下管線避讓永久地下管線,非主要地下管線避讓主要地下管線,小口徑管道避讓大口徑管道,壓力管道避讓重力管道,可彎曲的管道避讓不宜彎曲的管道;
(七)附屬設施的設置與城市景觀相協調;
(八)除特殊規定外,同一性質的管線應當合并建設,架空線路應當逐步進入地下。
第十條(需取得規劃許可的管線工程)
下列地下管線工程應當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審批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依附于現狀城市道路建設的各類地下管線;
(二)結合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配套建設的各類地下管線;
(三)在城市道路和河道外側綠化帶內或者在規劃確定的輸電、輸氣等管線走廊內建設的各類地下管線;
(四)綜合管廊;
(五)其他需要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的地下管線工程。
管線工程建設單位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書;
(二)有關項目的批準文件;
(三)管線工程施工設計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與建(構)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體工程一并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一并申領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申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與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簽訂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責任書,明確報送竣工檔案的內容和要求。
與住宅區、廣場等其他工程配套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其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設計方案,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二條(放線驗線)
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現場放線,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驗線,經核驗后方可開工。
申請驗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完成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清理并實地放線后,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驗線申請單,或者提前通過網絡在線申請;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組織核驗,在線受理的即時核驗,符合規定的予以簽章;確需調整管位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重新驗線;
(三)管線工程基礎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持驗線申請單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復驗。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現場復驗、核準簽章。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驗線和復驗時,應當通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十三條(規劃核實)
管線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持規劃驗線合格單、竣工測量等材料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申請規劃核實,或者通過網絡在線申請,提交相關電子材料。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決定準予通過規劃核實的,核發規劃核實證明,決定不予通過規劃核實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見。
與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一并建設的管線工程,應當一并申請規劃核實。
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
市、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統籌編制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管線產權單位,根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和管線綜合規劃、管線年度建設計劃,提出本行業管線年度建設計劃,并報同級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城市道路建設計劃、管線年度建設計劃,擬定本單位次年的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報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備案。
(一)向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二)與既有管線單位簽訂保護協議,制定既有地下管線保護措施;
(三)根據有關規劃、標準預留地下管線管位;
(四)根據有關標準、規范設置地下管線標識、定位、警示、輔助探測等裝置;
(五)委托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跟蹤測量;
(六)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完成竣工測量工作;
(七)組織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并辦理備案手續;
(八)收集、整理、歸檔、移交管線工程竣工檔案信息資料;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的職責)
管線工程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文件時應當調查管線工程范圍內的管線現狀,按照有關技術規范設計管線間距,不符合安全間距的,明確相應保護措施。設計單位應當在管線工程施工前進行設計交底。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的職責)
地下管線方式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施工前制定施工管理規定,明確現場安全責任人,設置現場告示牌、警示標志和圍擋,向社會公示施工信息;
(二)取得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按照地下管線保護協議、設計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三)采用頂管等非開挖技術敷設地下管線的,應當繪制竣工軌跡圖,標注起點和終點坐標、走向、軌跡和埋深;
(四)對非金屬地下管線加裝輔助探測裝置,嚴禁與既有管線在同一水平面交叉或穿越;
(五)按照現場放線、工程設計文件、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要求施工;
(六)施工發現不明管線、管線未標注或者標注與現狀資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查清情況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七)影響其他地下管線或者市政、軌道交通、環衛、停車線等設施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到現場監護,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八)施工中損壞管線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做好記錄,并及時報警和通知管線工程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專業平臺公司;
(九)涉及橋梁的,按照橋梁安全保護設計方案和相應施工方案施工;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的職責)
地下管線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施工現場實行全程監理;
(二)發現管線工程設計不符合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質量要求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督促設計單位整改;
(三)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安全保護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
(四)發現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的,制止并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整改;
(五)發現存在管線事故隱患的,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報告建設單位;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單位資質)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須具有相應的資質,按照技術規范要求對城市地下管線進行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并協助城市地下管線工程驗收工作。
第二十條(辦理施工等許可手續)
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與建(構)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體工程一并建設的,應當一并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地下管線工程涉及道路、鐵路、軌道交通設施、航道港口、河道、水利設施、綠地、文物保護區域、人民防空和軍事設施以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項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的意見;涉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許可手續。
在地下管線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事項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管線保護)
城市道路或管線工程開工前,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管線綜合信息平臺,就施工區域管線安全保護工作建立與相關管線權屬單位的有效聯系,及時披露工程建設信息,落實施工安全管理措施,明確管線保護責任人,事先通知管線權屬單位做好施工過程中管線監護工作。
相關管線權屬單位應當積極響應,配合提供完整的管線現狀資料,并依職責做好管位核查、辨識危險因素、安全交底、巡護監護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開挖審批)
新建、擴建、 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 不得開挖建設地下管線。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應當由專業平臺公司報請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審核,經轄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開挖既有城市道路單獨進行管線建設的,審批部門在辦理占道挖掘許可手續前,應當要求管線建設單位查明施工區域內既有管線情況、制定管線保護措施、簽訂管線保護協議,并提交竣工資料移交承諾書。
第二十三條(竣工測量)
地下管線在覆土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并記錄管線類別、材質、管徑等基本屬性特征信息,并可組織管線權屬單位共同參與。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的測量單位應當對測量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管線標識)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管線敷設標準和規范,在地下管線本體上附注或者在規定位置設置地下管線相關標識。
以非開挖方式敷設地下管線的,應當在地面設置永久性標識。敷設送高壓天然氣、原油、成品油等易燃易爆物質的高危地下管線的,應當設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標識。敷設非金屬地下管線的,應當同步布設示蹤線、金屬標識和電子標簽等輔助探測裝置。
管線工程竣工后,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自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移交管理)
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將管線工程項目移交給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驗收合格且資料齊全的,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不得拒絕接收。
地下管線綜合管廊應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
城市既有道路和舊區改造,有條件的應當同步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
在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全部納入綜合管廊。除因技術原因無法納入綜合管廊,或者與外部用戶連接的地下管線外,不得直埋建設地下管線。
第四章 運行維護
第二十八條(管線單位的運維職責)
管線單位在管線運行、維護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建立地下管線巡護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及時排查、消除安全隱患,修復破損、老化、缺失地下管線,維護地下管線及附屬設施;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防范設施,建立安全監測預警機制,定期進行安全評估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
(三)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事故隱患的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對排查出來且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進行動態監控;
(四)對生產和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地下管道所涉及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監控;
(五)發生地下管線事故時,按照有關預案組織實施搶修,并及時向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六)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配合做好地下管線普查和信息更新工作;
(七)加強地下管線窨井蓋管理,落實維護和管理責任,采用防墜落、防位移、防盜竊等技術手段,避免窨井傷人等事故發生;
(八)宣傳地下管線安全與保護知識;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運行維護責任。
地下管線工程項目移交完成之前,除另有約定外,由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行業主管部門管理要求)
供水、排水、電力、照明、燃氣、熱力、信息等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監督管線權屬或者管理單位對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并定期組織開展城市管線維護管理專項檢查,并做好所屬設施專項普查、隱患排查和危舊設施改造。
第三十條(管線安全監測)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監測系統,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地下管線的監測,做好事故防范、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
新建地下管線應當安裝監測傳感設備,并納入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監測系統。
第三十一條(應急預案)
市、轄市(區)應急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地下管線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專業平臺公司應當編制地下管線應急防災綜合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專業平臺公司編制的城市地下管線應急預案,應當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管線搶修)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管線權屬或者管理單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向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城管、公安交管部門報告,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管線遷移、改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變更地下管線。因城鄉建設需要遷移、改建管線的,建設單位與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協商制定實施方案,并依法辦理規劃、施工許可等手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配合做好遷移、改建工作。
第三十四條(管線廢棄處置)
管線單位不得擅自廢棄地下管線。確需廢棄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及時拆除,在批準廢棄之日起三個月內清除廢棄管線;暫時無法清除的,應當封填管道和檢查井,進行無害化、消險處理,明確斷開點位,待建設工程改建、擴建或者大修時,一并予以清除。
地下管線產權不明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拆除。
第三十五條(管線更新改造)
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地下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規劃,對于材質落后、漏損嚴重的老舊管線及超過使用年限的地下管線,組織制訂改造計劃,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管線單位、專業平臺公司應當定期對材質落后、使用年限較長、運行環境存在安全隱患、不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城市燃氣、供水、排水、供熱等老化管道和設施進行更新改造,并對重點管道(管線)安裝智能化感知設備,完善智能監控系統,實現智慧運行。
第三十六條(禁止行為)
(一)擅自占壓地下管線及其養護管理通道進行建設施工;
(二)損壞、擅自占用、遷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在地下管線保護范圍內堆放、排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五)在地下管線保護范圍內傾倒垃圾,排放污水、施工濁水、腐蝕性液體、氣體;
(六)在地下管線保護范圍內種植深根植物;
(七)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八)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和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五章 數據信息
第三十七條(管線信息系統建設)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下管線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錄入管線普查、補測補繪、竣工測量成果以及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報送的管線數據信息,并實行動態管理。
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各自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并納入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信息系統。
第三十八條(管線信息報送)
新建、改建、擴建、搶修以及廢棄管線的,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和專業平臺公司應當分別自竣工測量完成和批準廢棄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分別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管線信息,并對管線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九條(普查成果信息納入)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建設、市政設施等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地下管線專項普查。
地下管線普查成果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地下管線建設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動態更新。
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報送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并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因不移交或者移交工程檔案資料不及時、不齊全、不準確而造成施工破壞地下管線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管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測繪、監理單位應當協助建設單位收集、整理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十一條(信息保密與共享)
地下管線檔案、信息管理單位應當建立保密制度。檔案、信息的存儲、處理、傳遞、使用、銷毀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建立管線信息的共建共享機制,制定發布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信息共享目錄清單,與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和專業平臺公司簽訂共建共享合作協議。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眾提供管線信息查詢、咨詢和管線供圖服務。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性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地下管線管理維護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利用管線檔案、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按照規定辦理手續。
在使用管線檔案、信息數據過程中,使用人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報告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法律適用)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依法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或者交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行政處罰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驗線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管線工程未經驗線或者驗線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開工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擅自開挖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竣工測量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管線建設單位未委托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竣工測量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未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地下管線標識的,由地下管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竣工驗收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由管線工程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廢棄管線處置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管線產權單位、管理單位對暫時無法清除的廢棄管線,沒有封填管道及其檢查井,進行無害化、消險處理的,由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信息報送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和專業平臺公司未按照規定期限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管線信息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工程竣工檔案報送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期限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報送管線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或者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有危及地下管線安全或者妨礙地下管線正常運行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不履行相應職責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施工單位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地下管線施工單位不履行相應職責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管線單位運維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管線單位不履行相應職責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管理部門及人員責任)
負有水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術語)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管線,是指供水、排水、再生水、電力(含照明)、通信、廣播電視、熱力、燃氣、公共安全(含公共安全視頻監控、交通安全技術設施)、工業等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二)地下管線,是指建設在地下的管線,包括用于敷設地下管線的管廊;
(三)架空線,是指通過地面支撐設施在空中布設的管線。本條例所稱管線單位,包括地下管線所有、管理、使用單位。
第五十八條(排除適用)
企業用地紅線范圍內自用工業物料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信息和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軍事專用管線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常州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根據《常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人大常委會2023年度立法計劃〉的通知》(常人辦發〔2023〕72號)要求,《常州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被列入2023年立法預備項目。按照立法預備項目的相關工作要求,我局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組,聯合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相關職能部門開展了調研工作和草案起草工作,現就《條例》立法預備階段情況報告如下。
目前,我市地下管線管理沒有制定專門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地下管線管理和監督主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規定執行。我市雖然出臺了《常州市地下管線規劃管理辦法》,但層級較低,僅為規范性文件,為進一步加強地下管線管理,亟待進行地方立法,統籌協調各部門之間的職責,提高管理效率,保障管線安全運行。
二、工作進展情況
1、制定立法計劃,明確各階段具體任務。根據市立法工作統一安排,編制《條例》立法工作計劃,工作計劃體現了任務明確、分工清晰、時間緊湊、質效明顯。我局圍繞總體工作計劃,在職責范圍內,高效有序地開展了相關工作。
2、組織赴外學習考察。赴武漢、廣州等城市學習考察,對地下管線管理中的管理機制、信息系統建設、安全考核評價體系、參與監督體系等熱點、難點、焦點問題進行實地調研。
3、撰寫《條例》草案。參考相關資料,結合本市實際,我局起草了《條例》(草案),并多次組織討論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建議稿。
4、召開專題座談會。結合《條例》草案,召集行業主管部門、管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測繪單位分別組織召開專題研討和座談,并將專題討論的建議和意見融入規劃條例草案。
5、剖析有關難點問題。結合其他城市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分總則和規劃建設、管線施工、運行維護、信息管理、法律責任六個方面,認真剖析條例草案起草中遇到的難點問題,向領導進行專題匯報。
三、主要內容和立法亮點
《條例》共七章四十九條,分為總則、規劃建設、管線施工、運行維護、信息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本條例旨在建立健全常州地下管線統一管理體制,推進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驗收環節的統一管理;健全全市統一的管線綜合信息系統,確保數據共建共享、動態更新;提高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整體性、系統性,確保管線設施運行安全。
(一)強化地下管線全流程管理
一是與管線專項規劃、綜合規劃的規劃體系想呼應;二是建立道路與管線年度建設計劃的協同機制;三是明確參建各方在管線綜合設計、管線調查、信息披露、管線安全、竣工測量及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責任;四是規定了管線運行維護的職責,明確了管線廢棄處置的要求,界定了危害管線安全的禁止性行為;五是進一步健全了地下管線數據的動態更新機制。
(二)建立多渠道資金保障制度
一是明確各級政府應將地下管線規劃、專項檢查、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維護、管線管養和運維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二是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地下管線建設與運行活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多渠道籌集地下管線建設資金。
(三)增加了綜合管廊建設管理內容
一是明確綜合管廊的布局原則,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二是強調了“應入盡入”要求,城市新建地區和舊區改造,有條件的應當同步建設地下管線綜合管廊;三是規范綜合管廊建設要求,明確建有綜合管廊的道路,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全部納入綜合管廊。
(四)強調管線信息統籌管理
一是確保管線信息管理的整體性和可持續性,做好全市管線綜合信息平臺的維護、更新、應用,服務于城市管線規劃、建設、維護管理;二是保障管線信息匯交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明確管線權屬單位、管線建設單位和道路建設單位信息匯交責任;三是提高信息應用的實用性,引導各管理部門及單位共同參與平臺建設,實現互聯互通、共建共享;四是堅持需求導向、“以用促建”,對平臺信息披露、傳遞、查詢、利用等應用場景作出了原則規定。
四、立法需重點解決得問題
(一)建立健全管理協調機制。統籌部門在規劃、道路建設計劃、管線建設計劃的職能銜接,確保管線有序建設。在職責重疊交叉之處,應厘清地下管線規劃、建設、運維各環節的部門職責,明確責任部門、配合部門。
(二)關于設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機構的問題。為加強管線綜合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工作,切實保障系統穩定運行,保障數據上傳、信息錄入、進度查詢、分類統計、網上巡查、項目提醒等功能正常發揮,亟需設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機構承擔相應的工作。目前,南京、廣州等城市均已設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機構。常州市測繪院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下屬事業單位,建議在市測繪院增掛“管線綜合信息管理中心”的牌子,不占編制,其主要職責為:建設和維護統一的常州市地下管線數據庫,對地下管線數據信息進行集中統一管理;負責全市地下管線數據收集、接收管線匯交數據并對數據進行質量檢查和入庫檢查,及時錄入管線數據庫;對全市地下管線數據進行動態更新;開展地下管線信息技術開發和綜合利用,對地下管線數據進行安全處理,實現與行業主管部門、管線權屬單位之間地下管線數據安全共享。
(三)加強管線監督保障機制。城市地下管線是保障城市運行的重要基礎設施和“生命線”。受歷史和地理因素影響,我市城市地下管線存在著設備老舊、分布不合理等問題,成為影響城市運行和市民正常生活的潛在危害隱患。立法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加強管線監督保障機制。第一,注重隱患排查。管線建設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定期進行管道檢測與維護。第二,加強安全預警。管線建設單位應當運用地下管線監控預警技術,實現智能監測預警、有害氣體自動處理、自動報警、防爆、井蓋防盜等功能,提高地下管線安全管理效能,減少各類事故發生。第三,建立標準化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全面開發管線管理與建設的標準化制度與規范,進一步完善城市地下管線的標準體系,制定并落實各類地下管線重大事故應急處理方案。第四,完善安全監管機制。定期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地下管線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逐步完善地下管線安全監管機制,構建地下管線安全生產管理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