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獲悉,佛山市水利局公布了《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并向社會征求公眾意見。意見稿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裝管道加壓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供水設施用地的用途,同時明確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逐步統一移交屬地供水企業實行專業維護管理。
據了解,《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自實施以來,在加強城市供水、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保障供水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佛山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供水、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不斷顯現。同時,近年來從國家到省市先后出臺或修訂了多部與城市供水相關的法規及政策,《管理規定》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供水、用水和節約用水的需要,亟待修改和完善。為適應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和城市供用水的實際需要,佛山市水利局對《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
意見稿在規定供水企業對公共供水設施落實人力防范、實體防范等安全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了防范外力破壞供水設施的規定,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加裝管道加壓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供水設施用地的用途,以及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輸配水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打樁頂進、挖坑取土、修建建(構)筑物或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及其他影響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進一步保障公共供水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根據2023年初修訂印發的《佛山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意見稿同步修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的相關內容,明確居民二次供水設施應逐步統一移交屬地供水企業實行專業維護管理,并規定由屬地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電費由產權人承擔,設施運行維護、修理更新成本則按照《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規定計入供水價格。實現供水企業從源頭至龍頭的全過程接管,進一步保障居民供水安全。
此外,2013年版《管理規定》規定供水企業因欠費需對用水戶采取停止供水和注銷用戶檔案措施,需書面報告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方可對用水戶進行停水和銷戶。鑒于供水企業與用水戶之間簽訂供用水協議,對用水戶停止供水和銷戶行為屬于市場商業和民事合同行為,不應由供水主管部門進行審批。經慎重考慮,意見稿修訂為供水企業定期將停水、銷戶情況向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這既能提高辦事效率,也能達到供水主管部門對供水公司供水業務監管的效果。”佛山市水利局解讀意見稿時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