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濟南市媒體報道A小區幾十位居民因飲用自備井水引發諾如病毒感染,社會影響惡劣。經執法人員現場調查,ABC三個小區同時共使用A小區內自備井(未辦理取水許可手續)供水,BC小區物業公司給A小區物業公司繳付抽水所需電費,濟南市XX公司收取ABC三個小區的水費。另查明該公司在A小區附近所屬的另一眼自備井已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正常繳納水資源稅。
濟南市XX公司在A小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隨后,該公司履行罰款義務,取水井封閉填埋,前期產生的水資源稅已責令監管單位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