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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新聞

關于印發《哈密市伊州區農村供水實施細則》的通知 伊區政辦規〔2023〕1號

字體: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3-03-20  來源: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政府  瀏覽次數:865
 伊區政辦規20231

關于印發《哈密市伊州區農村供水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部門(單位),園區管委會:

《哈密市伊州區農村供水實施細則》已經伊州區第十次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伊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哈密市伊州區農村供水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為加強農村飲用水工程管理,規范農村供水用水活動,保障農村供水安全,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保證農村供水工程正常運行和持續發揮效益,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伊州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伊州區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供水工程規劃、工程建設、運行管護、水源保護、水質保障、供水用水等相關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國家、自治區和地方農村飲水安全規劃,以解決農村居民飲水為主要目標的供水工程,包括鄉(鎮)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條【基本原則】農村供水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安全衛生、節約用水的原則,實行規模化發展、標準化建設、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專業化管理。

第四條【管理體制】區、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供水保障的責任主體,農村供水保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首長負責制,農村供水保障工作納入區、鄉(鎮)領導干部推進鄉村振興實效考核范圍。

伊州區人民政府加強對農村供水工作的領導,將農村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維修養護和水源保護的資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扶持農村供水事業發展,保障農村供水工程長效運行。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參與農村供水工程項目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水源保護,合理分擔供水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費用。

第五條【職能職責】伊州區人民政府統籌負責全區范圍內農村供水管理的組織領導、制度保障、管理機構、人員和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經費落實等工作。

區水利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及運行管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導供水單位開展管水員業務培訓;督促供水單位開展水質自檢工作;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護和維修改造項目實施的監督、指導、管理等工作。

區發改委負責農村供水工程、飲水工程和水源保護等項目的審批,會同區水利局做好農村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的維修養護、水質檢測、日常運行等補助資金的保障工作。

衛健委負責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的水源水質檢測評價;組織開展飲用水衛生知識宣傳及供水單位負責人衛生法律法規培訓等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伊州分局配合相關單位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規范化建設;督促指導各鄉(鎮)、村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巡查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伊州分局負責新建或改擴建農村供水保障項目相關用地審批手續辦理;負責依法查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用地行為等工作。

區林草局負責農村供水保障建設項目使用林、草地相關手續辦理。

區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負責在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和鞏固拓展脫貧攻堅農村供水成果中推動相關政策落實。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增強有關應急預案的銜接性和有效性。

區公安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稅務局、人社局、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單位)和國網供電公司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涉及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相關服務保障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配合區水利局和供水單位做好農村供水工程的組織建設、協調和監管,確定專人協助供水單位做好轄區內供水設施維護、水費收繳等工作。

第六條【舉報投訴】伊州區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伊州分局、衛健委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監督電話,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快速響應機制。接到投訴舉報后,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處理;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農村供水水源、公共供水設施的義務,對污染水質、毀壞農村供水工程的行為有權舉報。

第七條【節水宣傳】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供水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用水戶安全用水、節約用水、有償用水和保護供水設施的意識。

第八條【投資鼓勵】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投入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管理。積極推進城市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加快城鄉水務一體化進程。

第九條【政策支持】農村供水安全工程屬于國家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相關部門(單位)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在資金配套、工程用地、稅收、電價、辦證、水費征收、工程運行管理和產權制度等方面給予支持。

區水利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完善自動化監控等農村供水管理信息化系統,加強相關信息共享和動態管理,促進互聯互通,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條【規劃編制】區水利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農村供水狀況普查,編制農村供水規劃,優化農村供水工程布局,完善農村供水基礎設施,報伊州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經批準的農村供水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農村供水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并與鄉村振興戰略規劃相銜接。統籌規劃地表水、地下水水源,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水源,優先建設規模化供水工程,完善農村供水體系,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發展。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供水工程,應當符合農村供水綜合規劃,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劃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農村供水工程勘測、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建設管理活動,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農村供水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衛生安全、環保節能等標準;農村供水工程受益農戶入戶材料等費用,由受益農戶自行籌資承擔,可以委托建設單位或供水單位統一實施;供水單位應配合或參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并結合工程運行管理,制定有效的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扶持政策】區、鄉(鎮)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單位),國網供電公司應當落實國家和自治區用電、稅收等有關優惠政策,做好用地保障服務,促進農村供水事業發展。

第十三條【工程驗收】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完成后,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產權歸屬】農村供水工程應當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或按照出資協議確定產權。

第十五條【管護主體】在不改變供水工程基本用途前提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可以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由產權所有者依法通過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確定集中式供水工程的運行管護主體。

規模化供水工程的產權所有者,應當成立專門的經營管理機構或者委托專業的供水管理企業負責工程的運行管護,區水利局加強監督管理。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產權所有者,由專業的供水管理企業或者基層農業(畜牧業)發展服務中心、村民(居民)委員會、個人等負責供水工程的運行管護。

單戶或聯戶分散供水的由受益范圍內的受益村民自行負責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多樣化管理】鼓勵區域性、專業化供水單位統一運行管護農村供水工程。農村供水工程由下列單位或個人實施管理:

(一)國家投資或者國家投資為主建設的日供水能力1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為1000人以上的農村供水工程,由專門經營管理機構或專業的供水管理企業運行管理;積極探索推行城鄉供水一體化運營管理模式。

(二)國家投資或者國家投資為主建設的日供水能力100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為1000人以下的農村供水工程,由受益范圍內的鄉(鎮)、村民委員會、基層農業(畜牧業)發展服務中心或個人管理。

(三)單位、個人或者采取股份制形式投資建設的農村供水工程,由投資主體自主管理。

第十七條【有償供水】集中式供水工程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另行確定。

第十八條【水價核定與補貼】制定或者調整農村集中供水水價,應當充分考慮農村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及時公示供水價格。居民和非居民生活用水水價按伊州區發改部門核定水價執行,特種行業用水(工業生產、洗浴、綠化等)價格可參照城市特種行業供水價格執行。

水價低于供水成本的,應當依法調整價格或者由伊州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貼,保障供水工程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水費收繳】供水單位應當創新水費收繳方式,便捷用水戶繳費,提高水費收繳率。

(一)各鄉鎮(含轄區站所)、村、企事業單位、學校等必須安裝計量設施;供水進戶的用水戶要安裝水表,以表計量用戶用水量。

(二)供水單位要逐步推行先進的自動計量設施、收費管理系統。大力宣傳水費收繳,調動用戶積極主動及時充值。

第二十條【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規定》,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單位對供水工程均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實現檔案工作科學化、標準化、規范化管理,積極保護和有效利用檔案信息資源,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水源工程建設】伊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穩定水源工程,優先利用已建水庫、引調水等骨干水源工程作為農村供水工程水源,并根據需要建設中小型水庫等水源工程,加強水源調度和優化配置,保證水源穩定。

伊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供水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的建設,實行多水源、多水廠聯網供水;規模化供水工程應當規劃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

第二十二條【水源水量保護】區水利局以及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要加強對供水水源水量的管理和保護。

(一)以水庫作為工程水源的,應記錄歷年水庫的入庫流量、水位、取水量、流量和庫存量,掌握水庫所在區域的氣象變化情況。

(二)以河道作為工程水源的,應掌握取水口附近的水文資料,了解和掌握水源附近的氣象資料及河流含泥沙量的變化情況。

(三)以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的,應掌握區域內水文地質情況、取水情況、取水量及地下水的補給情況,劃定水源保護范圍,在保護范圍內禁止開采地下水及開礦采礦。

(四)以泉水和坎兒井作為工程水源的,應掌握區域內水文氣象資料、水量變化情況,并根據產流補給區劃定水源保護范圍,在保護范圍內禁止開礦、采石、取土等破壞水源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水源生態環境保護】伊州區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農村供水水源地水生態環境,合理安排布局農村供水水源,水源地選址應當充分考慮水源水質、水量、篩查水源地可能存在的污染源、風險源等因素,并采取必要的風險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條【水源地保護和管理】農村供水水源保護區和保護范圍的劃定、保護以及水污染事故處理等措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市生態環境局伊州分局牽頭、區水利局配合,積極組織水源地所在鄉(鎮)和有關部門(單位)劃定保護范圍并在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區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伊州分局及供水單位要加強供水水源水質的管理和保護,對水源工程設施定期觀測、維修、養護并建檔登記,確保水源工程設施正常運行,防止在水源保護區內發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該水域水質的活動。

供水單位對水源地補給范圍內有條件的應植樹種草綠化,涵養水源,定期巡查供水水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地表水為水源的,在取水點周圍500米水域內,

從事取土、開礦、養殖和對農田使用長效或劇毒農藥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在取水點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水域及其河道兩側縱深各300米的陸域,排入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沿岸傾倒廢渣、生活垃圾等。
    (二)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在水源點周圍500米范圍內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坎兒井為供水水源的,在保護區范圍內開礦、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政府部門水質監測和檢測】伊州區人民政府積極對接區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伊州分局、衛健委等部門監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水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水安全狀況。

區水利局、衛健委應當制定水質檢測計劃,定期對農村供水水質進行檢測。按照計劃開展的水質檢測活動,費用由伊州區人民政府承擔,不得向供水單位收取。

區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伊州分局、衛健委等有關部門在監測、檢測活動中,發現水質異常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告知供水單位,向伊州區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相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供水單位水質檢測】供水單位要建立以水質為核心的質量管理體系,應當設置水凈化消毒設施,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供水安全產品和消毒產品,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配備檢測人員和檢測設備,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質檢測工作,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尚不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的供水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開展檢測工作。

供水單位發現取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或者出水口的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區水利局報告。

因地震等突發事件引起供水水質暫時無法達到有關水質標準時,供水單位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案采取措施改善水質或者實行應急供水。

第二十七條【供水工程保護1】農村供水工程應當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劃定農村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和保護職責。農村供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設立界樁、圍欄、公告牌,采取對取水明渠加裝蓋板等安全保護措施,并定期巡查。

在農村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供水工程運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堆放物料垃圾、種樹等活動。在保護范圍內不得修建影響供水的永久性建筑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影響供水設施運行安全的活動,確需改裝、遷移、拆除供水設施的,應當在施工前15日與供水單位協商一致,落實相應措施。涉及供水主體工程的,應當征得區水利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八條【供水工程保護2】新建、改擴建公路、鐵路、電力、通信、輸油輸氣管道、排污管道、供暖管道等各類工程,需要穿越、跨越農村供水工程的,要對工程建設期限、運行過程中可能對農村供水工程造成的危害進行論證,編制供水工程保護方案,并和供水單位簽訂協議;對農村供水工程水源或者供水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誰損壞、誰修復、誰賠償”的原則進行修復或賠償,造成水量浪費的依法依規進行賠償。

農村供水工程需要穿越、跨越公路、鐵路、電力、通信、輸油輸氣管道、排污管道、供暖管道等各類工程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供水單位具備條件】供水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規范的制水工藝;
    (二)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證和衛生許可證;
    (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四)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從業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健康檢查后,方可持證上崗;
    (五)建立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水質檢測制度,定期向區水利局、衛健委報告檢測結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供水單位履行義務】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保障安全供水;

(二)安裝計量設施,依照區發改委核定的價格計量收費;

(三)定期檢查、維護供水設施;建立健全巡查、維護、檢查、檔案、報告等各項管理維護制度;

(四)供水水量、水質、水壓和供水保證率符合規定標準;

(五)設立供水事故搶修電話,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六)接受區水利局、衛健委、市生態環境局伊州分局、發改委、市場監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七)供水單位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并接受區發改委和區水利局對固定資產、水費收支等事項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用水戶義務】農村供水工程是系統工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供水工程設施的義務和責任,對偷水、破壞供水設施的行為要立即制止、舉報。

(一)用水戶要節約用水,按時交納水費,不得拖欠和拒付。

(二)變更、暫停或者終止用水,要到供水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三)負責管護入戶水表、水龍頭及入戶管線等供水設施,采取防凍措施等,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防止漏水爆管。

(四)入戶設施歸用水戶所有,更換水表、水龍頭、入戶管線等入戶設施,由用水戶自行出資解決。

(五)新增用水戶入戶設施,由用水戶投工投勞,產生費用由用水戶承擔。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供水管網的責任,發現農村供水管網破損、滲漏時,應立即向所在地供水單位報告,及時聯系維修。

第三十二條【供水合同】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臨時停水和供水搶修】供水單位因施工或者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的,應當在臨時停止供水24小時前通知用水戶。

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緊急事件,無法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戶,并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連續超過48小時不能修復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應急供水措施,保證用水戶基本生活用水需要。

供水設施維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施搶修。

第三十四條【突發事件處理】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飲水安全的突發事件,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向伊州區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伊州區人民政府根據情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十五條【應急處置】區水利局應及時編制農村供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伊州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農村供水單位應當根據供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報區水利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六條【維修養護資金】供水單位應定期對水源、供水構筑物、管道等設施進行養護,經常保養機電設備,保證完好,運行正常。

水費收入低于工程運行成本的,伊州區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補貼、水費提留等方式建立維修養護資金,統一用于區域內農村供水設施的日常維護和更新改造。

第三十七條【供水單位考核】區水利局負責對農村供水單位服務能力進行評價,并對其經營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規范和監督,開展供水工程達標活動。其考核內容按下列標準進行:

(一)出廠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管網漏損率不高于10%;

(三)供水保證率達95%及以上;

(四)設備完好率不低于95%;

(五)水費收繳率達95%及以上;

(六)群眾滿意度達90%以上;

(七)供水單位在運行中操作無誤,管理安全,無事故;

(八)供水單位功能完備、技術先進、統一命名規則、標識標牌齊全,水廠清潔衛生,環境優美,廠容廠貌美觀,基礎設施配套齊全,創建農村供水規范化水廠,規范農村供水工程管理。

第三十八條【責任和服務管理體系】農村供水實行承包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明確管理人員的責、權、利。單村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成立村民評議委員會,接受用戶監督,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服務質量。供水管理人員的報酬和經營管理有機結合起來,其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供水管理服務體系,組建維修服務隊、應急搶修隊,開展工程配套、更新改造、巡回維修等服務,保障農村供水工程正常運行。

第三十九條【責任人的確定和事項監督】農村供水工程管理應當建立以聘任制為基礎的用人制度,供水單位工作人員按照供水崗位要求,擇優聘用,培訓合格后掛牌上崗。

農村供水工程管理應當實行管理事務公開,對用水戶登記造冊,定期向用水戶公示農村供水工程的水量、水質、水價、水費等信息,接受用水戶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法律責任追究】任何單位和用水戶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若出現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承擔相關責任并依法追究其責任人的責任:

(一)擅自改變用水性質;

(二)盜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

(三)私自拆、裝、接駁或移動戶外農村飲水管道的(含入戶水表);

(四)擅自改動、拆除公共供水設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網上接水或關停閥門;

(五)私自在供水管網改裝抽水泵等行為;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其他行為;

若發現用水戶不經水表設施用水或者偷水現象,經供水單位核實后補繳未計量使用的水費,并向所在村民委員會采取適當措施予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一條罰則】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供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條款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公職人員處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農村供水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兜底罰則】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用語含義】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農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利用農村供水工程向農村居民和單位等用水戶供應生活用水和生產用水(不包括灌溉用水)的活動。

(二)農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為規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

(三)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從水源集中取水,經必要的凈化消毒后,通過配水管網輸送到用戶或者集中供水點的工程。

(四)規模化供水工程,是指設計日供水能力一千立方以上或者設計供水人口一萬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五)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上,但是未達到規模化供水工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

(六)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使用和采用簡易設施及工具直接從水源取水,或者供水人口一百人以下的供水工程。

(七)用水戶,是指由農村供水工程供水的農村居民、村民委員會及駐村單位、鄉(鎮)政府機關、農業(畜牧業)發展服務中心、農村學校(幼兒園)、衛生院、個體工商戶、鄉(鎮)企業等用水主體。

(八)供水單位,是指負責農村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的管理單位、組織和個人,包括企業、村民委員會、管理人員。

第四十五條【實施時間】本實施細則由伊州區水利局負責解釋。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哈密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哈市府發﹝2006﹞3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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