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上游水庫隨意泄洪,不顧后果導致重大財產損失,甚至人員傷亡事故,已變得屢見不鮮。
就拿此次上游水庫泄洪事件來講,理應履行一個超前告知的程序,讓洪水沿途經過的地區居民提前做好防范,疏散高危地帶人員,最大限度地減少財產損失,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而當地管理部門,只管上游水庫安全,沒有向當地群眾發布預警信息,事后,有人才在微信圈看到七一水庫泄洪的通知。如此做法,不只隨意任性,簡直拿公眾利益當兒戲。
縱觀這些年發生的水庫泄洪公共事件,有著共性特點:一則隨意性強。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水文大數據模型應用越來越廣泛,可令人費解的是,一些中小型水庫放水泄洪,仍憑經驗判斷;二則預警性不夠。從一些相關的新聞看,要么事前不通知,搞突然襲擊,有時甚至還是凌晨時分,置下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于不顧。要么僅在短短幾個小時的提前通知,也不能保證通知能否到位。三則缺乏責任追究與賠償機制,無法彌補群眾所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
實際上,對上游水庫泄洪,有著嚴格的法律規定。防汛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當河道水位或者流量達到規定的分洪、滯洪標準時,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有權根據經批準的分洪、滯洪方案,采取分洪、滯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對毗鄰地區有危害的,須經有管轄權的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并事先通知有關地區。水法第28條已有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76條規定:引水、截(蓄)水、排水,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從具體法律法規實踐來看,這些條款由于是粗線條,過于籠統,既沒有泄洪預警的責任主體、提前具體時間,也沒有具體的問責條款,此外,對于造成居民財產損失的,也沒有具體的賠償細則,而這種“粗糙”,難免讓這些法律制度安排,被無情消解,甚至淪為一紙空文。
顯然,要避免任性泄洪事件,一方面要通過完善相關法律或出臺清晰的實施細則,建立科學預警機制;與此同時要建立問責機制。對于不當泄洪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員,尤其是引發事故的責任人員,則依法嚴厲問責;此外,要對不當泄洪給公眾造成財產損失的,應建立合理的賠償機制,通過綜合施策,倒逼各責任鏈條,繃緊安全弦,從而避免類似事故的屢屢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