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水利廳出臺《福建省農業取水許可管理權限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一步規范完善我省農業取水許可權限管理,指導全省做好取用水管理專項整治行動整改提升工作,健全完善取水許可管理制度。
據了解,農業取水許可指種植業、畜牧業、水產養殖業、林業用水的取水許可。早在2006年,我省為落實取水許可分級管理制度,出臺了《福建省取水許可管理權限規定》,明確了省市縣三級取水許可審批權限,由于當時對農業實行取水許可管理的條件尚不成熟,因此此前我省農業取水尚未納入許可管理。
為促進水資源的集約節約和可持續利用,此次出臺的《規定》明確,涉及農業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申領取水許可證。
不過,《規定》也提出,《福建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不需要申領取水許可證的以下情形除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為農業抗旱、維護生態和環境、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規定》還明確,農業取水許可實行分級管理,其中,跨設區市農業取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跨縣(市、區)農業取水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其余農業取水,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