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管理條例》日前在海口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報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表決稿在草案稿的基礎上進行了部分修改,對城市供排水,尤其是節約用水方面的管理非常符合當前實際。
按照條例,住宅小區公共園林綠化、人工景觀等用水必須單獨安裝水表計量,水費可以按海南省有關規定分攤到用戶,但物業服務單位自用水、小區內生產經營用水應繳納的水費不得分攤到用戶。
同時,用戶應當按照供用水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繳納水費,未按期繳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可以向用戶發出水費催交通知,用戶在接到水費催交通知后超過3個月無正當理由仍未繳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可以依法暫時停止供水并追繳所欠水費。城市供水企業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應當提前7日通知用戶。被停止供水的用戶按規定足額交付水費后,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在12小時內恢復供水。
此外,用戶對用水類別、水表計量及水費繳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城市供水企業查實或校核,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核實并在7日內書面答復用戶。
從事洗車、洗浴、游泳、水上娛樂等業務,或者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飲料、飲用水等產品的非居民用戶,應當采用低耗水技術,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施和其他節約用水設施。未按規定安裝使用循環用水設施或其他節約用水設施的,由海口市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條例有關規定,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