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及受益農戶配套的用于解決農村飲水安全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管理、使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各級財政部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法人”)。
第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三)公開透明、講求效益。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按規定籌集、撥付、使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保證工程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
(三)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預算、決算、監督和考核分析工作;
(四)加強工程概預(結)、決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水利部門和項目法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理安排和使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財政、水利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七條 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參與年度投資計劃安排;
(三)落實本級財政補助資金,及時、足額下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
(四)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五)審批項目支出預算和年度財務決算。
第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各級水利部門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行業主管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編制項目年度預算,組織項目的實施,加強工程質量監督、工程招投標過程,參加竣工驗收等工作;
(三)監督檢查建設單位的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并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處理;
(四)督促建設單位做好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組織編報竣工財務決算。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使用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四)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控制費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資金;
(五)組織工程設計招投標、合同簽訂、竣工驗收等工作;
(六)收集匯總并上報資金使用管理信息,編報建設項目的效益分析報告;
(七)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條 各級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資金管理任務相適應的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專職財會人員,并保持財會人員的相對穩定,確保財會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第三章 資金的籌集
第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中央補助資金、省級財政配套資金、市、縣(區)級財政和受益農戶承擔的項目資金。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負擔的比例:中央承擔45%、省級承擔16.5%、市縣財政及受益農戶承擔38.5%,其中受益群眾人均承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人均資金總額的10%。
第十三條 市、縣(區)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
第四章 資金的撥付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設立農村飲水安全財政資金專戶,對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和受益農戶配套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每年,由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省財政廳根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施方案》,下達各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六條 各項目縣(區)財政部門要根據省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及時將應由本級承擔的農村飲水安全資金及受益農戶配套的資金籌集到位,統一納入縣級農村飲水安全資金財政專戶管理。
各市財政部門要根據省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及時將應由本級承擔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撥付到所屬項目縣(區)財政部門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專戶。
省財政依據年度投資計劃,根據各地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的工程進度、資金到位、項目管理等情況,及時撥付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補助資金。
第五章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使用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5]45號)等規章執行。
第十八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實行報賬制,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資金報賬制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開支范圍為:取水、蓄水、制水等主體工程以及輸配水干支管網等工程的前期工作經費、建安工程費、設備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和預備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由建設單位管理費、工程建設監理費、勘察與規劃設計費、農民投勞折資費、水源水質檢測費等組成。
第二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是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中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專項經費,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支出預算、前期工作內容及工作進度支付。前期工作經費使用范圍和開支標準按照財政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6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使用范圍和標準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批復概算中單獨列示建設單位管理費的以批復數為控制數。
第二十二條 新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經批準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可以按財政部相關規定開支建設單位管理費。未經批準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確需發生管理費用的,經縣級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開支。
第二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凡按規定應該采取公開招標形式進行采購的,嚴禁擅自采取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采購。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小型分散供水工程所需的大宗物資、設備,也可實行分散采購。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按批準的工程建設內容、工程進度、工程監理情況,按規定及時足額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并按規定做好項目工程預付款、工程價款、質量保證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項目法人要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完善各項財務制度。各級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使用應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工程的補助標準、補助額度和材料價格等內容應在項目所在地村組張榜公示。
第二十七條 對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觸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以前發布的農村飲水安全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建[2007]1255號 2007年9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及受益農戶配套的用于解決農村飲水安全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管理、使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各級財政部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法人”)。
第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三)公開透明、講求效益。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按規定籌集、撥付、使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保證工程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
(三)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預算、決算、監督和考核分析工作;
(四)加強工程概預(結)、決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水利部門和項目法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理安排和使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財政、水利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七條 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參與年度投資計劃安排;
(三)落實本級財政補助資金,及時、足額下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
(四)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五)審批項目支出預算和年度財務決算。
第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各級水利部門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行業主管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編制項目年度預算,組織項目的實施,加強工程質量監督、工程招投標過程,參加竣工驗收等工作;
(三)監督檢查建設單位的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并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處理;
(四)督促建設單位做好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組織編報竣工財務決算。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使用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四)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控制費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資金;
(五)組織工程設計招投標、合同簽訂、竣工驗收等工作;
(六)收集匯總并上報資金使用管理信息,編報建設項目的效益分析報告;
(七)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條 各級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資金管理任務相適應的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專職財會人員,并保持財會人員的相對穩定,確保財會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第三章 資金的籌集
第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中央補助資金、省級財政配套資金、市、縣(區)級財政和受益農戶承擔的項目資金。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負擔的比例:中央承擔45%、省級承擔16.5%、市縣財政及受益農戶承擔38.5%,其中受益群眾人均承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人均資金總額的10%。
第十三條 市、縣(區)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
第四章 資金的撥付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設立農村飲水安全財政資金專戶,對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和受益農戶配套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每年,由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省財政廳根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施方案》,下達各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六條 各項目縣(區)財政部門要根據省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及時將應由本級承擔的農村飲水安全資金及受益農戶配套的資金籌集到位,統一納入縣級農村飲水安全資金財政專戶管理。
各市財政部門要根據省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及時將應由本級承擔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撥付到所屬項目縣(區)財政部門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專戶。
省財政依據年度投資計劃,根據各地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的工程進度、資金到位、項目管理等情況,及時撥付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補助資金。
第五章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使用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5]45號)等規章執行。
第十八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實行報賬制,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資金報賬制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開支范圍為:取水、蓄水、制水等主體工程以及輸配水干支管網等工程的前期工作經費、建安工程費、設備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和預備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由建設單位管理費、工程建設監理費、勘察與規劃設計費、農民投勞折資費、水源水質檢測費等組成。
第二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是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中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專項經費,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支出預算、前期工作內容及工作進度支付。前期工作經費使用范圍和開支標準按照財政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6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使用范圍和標準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批復概算中單獨列示建設單位管理費的以批復數為控制數。
第二十二條 新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經批準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可以按財政部相關規定開支建設單位管理費。未經批準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確需發生管理費用的,經縣級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開支。
第二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凡按規定應該采取公開招標形式進行采購的,嚴禁擅自采取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采購。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小型分散供水工程所需的大宗物資、設備,也可實行分散采購。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按批準的工程建設內容、工程進度、工程監理情況,按規定及時足額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并按規定做好項目工程預付款、工程價款、質量保證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項目法人要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完善各項財務制度。各級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使用應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工程的補助標準、補助額度和材料價格等內容應在項目所在地村組張榜公示。
第二十七條 對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觸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以前發布的農村飲水安全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及受益農戶配套的用于解決農村飲水安全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管理、使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各級財政部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法人”)。
第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三)公開透明、講求效益。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按規定籌集、撥付、使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保證工程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
(三)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預算、決算、監督和考核分析工作;
(四)加強工程概預(結)、決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水利部門和項目法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理安排和使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財政、水利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七條 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參與年度投資計劃安排;
(三)落實本級財政補助資金,及時、足額下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
(四)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五)審批項目支出預算和年度財務決算。
第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各級水利部門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行業主管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編制項目年度預算,組織項目的實施,加強工程質量監督、工程招投標過程,參加竣工驗收等工作;
(三)監督檢查建設單位的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并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處理;
(四)督促建設單位做好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組織編報竣工財務決算。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使用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四)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控制費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資金;
(五)組織工程設計招投標、合同簽訂、竣工驗收等工作;
(六)收集匯總并上報資金使用管理信息,編報建設項目的效益分析報告;
(七)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條 各級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資金管理任務相適應的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專職財會人員,并保持財會人員的相對穩定,確保財會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第三章 資金的籌集
第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中央補助資金、省級財政配套資金、市、縣(區)級財政和受益農戶承擔的項目資金。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負擔的比例:中央承擔45%、省級承擔16.5%、市縣財政及受益農戶承擔38.5%,其中受益群眾人均承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人均資金總額的10%。
第十三條 市、縣(區)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
第四章 資金的撥付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設立農村飲水安全財政資金專戶,對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和受益農戶配套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每年,由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省財政廳根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施方案》,下達各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六條 各項目縣(區)財政部門要根據省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及時將應由本級承擔的農村飲水安全資金及受益農戶配套的資金籌集到位,統一納入縣級農村飲水安全資金財政專戶管理。
各市財政部門要根據省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及時將應由本級承擔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撥付到所屬項目縣(區)財政部門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專戶。
省財政依據年度投資計劃,根據各地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的工程進度、資金到位、項目管理等情況,及時撥付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補助資金。
第五章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使用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5]45號)等規章執行。
第十八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實行報賬制,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資金報賬制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開支范圍為:取水、蓄水、制水等主體工程以及輸配水干支管網等工程的前期工作經費、建安工程費、設備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和預備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由建設單位管理費、工程建設監理費、勘察與規劃設計費、農民投勞折資費、水源水質檢測費等組成。
第二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是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中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專項經費,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支出預算、前期工作內容及工作進度支付。前期工作經費使用范圍和開支標準按照財政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6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使用范圍和標準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批復概算中單獨列示建設單位管理費的以批復數為控制數。
第二十二條 新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經批準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可以按財政部相關規定開支建設單位管理費。未經批準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確需發生管理費用的,經縣級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開支。
第二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凡按規定應該采取公開招標形式進行采購的,嚴禁擅自采取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采購。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小型分散供水工程所需的大宗物資、設備,也可實行分散采購。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按批準的工程建設內容、工程進度、工程監理情況,按規定及時足額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并按規定做好項目工程預付款、工程價款、質量保證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項目法人要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完善各項財務制度。各級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使用應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工程的補助標準、補助額度和材料價格等內容應在項目所在地村組張榜公示。
第二十七條 對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觸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以前發布的農村飲水安全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建[2007]1255號 2007年9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是指各級財政安排及受益農戶配套的用于解決農村飲水安全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管理、使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各級財政部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項目法人”)。
第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三)公開透明、講求效益。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按規定籌集、撥付、使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保證工程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
(三)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預算、決算、監督和考核分析工作;
(四)加強工程概預(結)、決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水利部門和項目法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理安排和使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財政、水利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七條 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參與年度投資計劃安排;
(三)落實本級財政補助資金,及時、足額下撥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
(四)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五)審批項目支出預算和年度財務決算。
第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各級水利部門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行業主管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編制項目年度預算,組織項目的實施,加強工程質量監督、工程招投標過程,參加竣工驗收等工作;
(三)監督檢查建設單位的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并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處理;
(四)督促建設單位做好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組織編報竣工財務決算。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二)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使用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財會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四)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控制費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資金;
(五)組織工程設計招投標、合同簽訂、竣工驗收等工作;
(六)收集匯總并上報資金使用管理信息,編報建設項目的效益分析報告;
(七)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條 各級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法人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資金管理任務相適應的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專職財會人員,并保持財會人員的相對穩定,確保財會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第三章 資金的籌集
第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中央補助資金、省級財政配套資金、市、縣(區)級財政和受益農戶承擔的項目資金。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負擔的比例:中央承擔45%、省級承擔16.5%、市縣財政及受益農戶承擔38.5%,其中受益群眾人均承擔比例原則上不超過人均資金總額的10%。
第十三條 市、縣(區)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順利進行。
第四章 資金的撥付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設立農村飲水安全財政資金專戶,對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和受益農戶配套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五條 每年,由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省財政廳根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施方案》,下達各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六條 各項目縣(區)財政部門要根據省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及時將應由本級承擔的農村飲水安全資金及受益農戶配套的資金籌集到位,統一納入縣級農村飲水安全資金財政專戶管理。
各市財政部門要根據省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及時將應由本級承擔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撥付到所屬項目縣(區)財政部門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專戶。
省財政依據年度投資計劃,根據各地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的工程進度、資金到位、項目管理等情況,及時撥付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補助資金。
第五章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使用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字[1995]45號)等規章執行。
第十八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實行報賬制,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制定資金報賬制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開支范圍為:取水、蓄水、制水等主體工程以及輸配水干支管網等工程的前期工作經費、建安工程費、設備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和預備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由建設單位管理費、工程建設監理費、勘察與規劃設計費、農民投勞折資費、水源水質檢測費等組成。
第二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是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中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專項經費,由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建設支出預算、前期工作內容及工作進度支付。前期工作經費使用范圍和開支標準按照財政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6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使用范圍和標準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項目批復概算中單獨列示建設單位管理費的以批復數為控制數。
第二十二條 新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經批準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可以按財政部相關規定開支建設單位管理費。未經批準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確需發生管理費用的,經縣級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開支。
第二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設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凡按規定應該采取公開招標形式進行采購的,嚴禁擅自采取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方式進行采購。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小型分散供水工程所需的大宗物資、設備,也可實行分散采購。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按批準的工程建設內容、工程進度、工程監理情況,按規定及時足額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撥付到項目建設單位。并按規定做好項目工程預付款、工程價款、質量保證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項目法人要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完善各項財務制度。各級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資金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的使用應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工程的補助標準、補助額度和材料價格等內容應在項目所在地村組張榜公示。
第二十七條 對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資金,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觸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以前發布的農村飲水安全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