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策,8月1日起,全省凡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水泥企業,其網購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和購買自來水企業水量全部實行加價政策;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則用電、用水不再加價。
加價標準依據“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運輸方式”要求,其中一項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1元(含稅),用水價格每立方米加價0.05元(含稅);兩項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單位電價、水價分別加價0.03元、0.08元;三項均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單位電價、水價分別加價0.06元、0.1元。
執行上,鋼鐵、水泥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連續穩定運行一個月后,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和有能力的技術機構,按照相關文件要求,開展評估監測。經評估監測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業將評估監測報告報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新投產的鋼鐵、水泥項目,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函告省發展改革委,按本通知規定執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水價。
已執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水價的鋼鐵、水泥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據此通知省電力公司和有關市縣發展改革部門停止執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水價。
據悉,超低排放差別化水電價格政策實施后,電網企業和自來水供應企業因執行差別化電價、水價增加的收入將由省政府統籌用于支持相關企業開展節能減排改造。
(文章來源:中國煤炭資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