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中明確, 節約用水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總量控制、優化配置、分類指導、綜合利用的原則,建立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節約用水規劃過程中,應當堅持減少水資源消耗,優先利用地表水,限制開采地下水,鼓勵使用雨水、再生水等水源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工業園區規劃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當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并組織開展水資源論證。
在行業節水要求方面,《辦法》指出,鼓勵火電、鋼鐵等高耗水企業對廢水進行深度處理回用,降低單位產品耗水量;鼓勵工業園區企業間推行串聯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環利用等節水技術,建設節水型企業;農業生產中,要加強農業灌溉管理,因地制宜發展噴灌、滲灌、滴灌等高效農業節水灌溉方式,推廣水肥一體化技術,減少農業灌溉用水損耗;洗浴、洗車等服務業場所應采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城市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雨水等水源;有條件使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來水或者從消防用水設施取水。
對于違反《辦法》規定,計劃用水單位擅自變更取水用途或者向其他單位、個人轉供水的,將由相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公共供水企業發現供水管網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后未在規定時間內趕赴現場處理的,將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