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遼沈晚報、聊沈客戶端主任記者經淼報道 水價確定應當充分考慮供水成本和水資源稀缺程度;公共供水管網、地表水能夠滿足供水需求的地區禁止取用地下水。
省人大常委會11月26日審議《遼寧省節約用水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出上述內容。
實行水價調節機制
不同水源分別分類計量
條例草案提出,實行促進節約用水的水價調節機制,水價確定應當充分考慮供水成本和水資源稀缺程度。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再生水價格根據其水質和用途可以實行政府定價,也可以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計劃用水單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的,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部分實行累進加價。具體辦法由各市政府制定。
供水單位、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設施,并定期檢查和維護。
用水單位和個人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分類計量。
公共供水管網、地表水能滿足需求的禁止取用地下水
條例草案提出,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嚴重浪費行為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方式,及時處理舉報投訴,并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游泳、洗浴、洗車、高爾夫球場等特殊用水行業應當采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公共機構應當率先安裝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鼓勵居民家庭使用節水型器具。
各級政府應當嚴格限制開采地下水,優先使用工程供水。公共供水管網、地表水能夠滿足供水需求的地區,禁止取用地下水,已經允許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除外。
供水企業接漏損報告后
未及時搶修最高擬罰五萬
相比初次審議,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加大了處罰力度。違反本條例規定,公共供水企業或者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發現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后未及時搶修的,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純凈水、礦泉水和飲料的企業,未采用節約用水工藝和技術或者未按照規定回收利用尾水,市政用水和觀賞性景觀、生態濕地等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傳統水源而未使用等情形之一,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伍拾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