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只知收房租
首先是有的房東只知收房租,而對自己與房客之間的權益關系混淆不清。上海市各自來水公司幾乎都遇到過這樣的情形,就是當不良房客租期到期后拍拍屁股走人,而留下幾個月的欠繳水、電費時,房東都會責怪相關公司工作不力,因為房東都說自己和房客訂有出租合同,明明白白地說明水、電費全由房客繳納?,F在房客不交有關費用就走了,那就是你們這些公司沒有替我盯緊房客。
還有的房東則與之相反。如臺灣某商人在滬購買一所別墅,多年來一直租與他人使用。但在水費繳納問題上,房客說他們雙方約定水費由房東繳付。而事實上房東又長時間人在海外,于是水費繳付問題就這樣幾年地拖了下來。當幾年后新來的房客害怕自己成為巨額水費的受害者時,才不得不告知房東的聯系方式。
而這時房東則巧妙地提出了追訴期問題,說幾年了你怎么不來討要水費?。砍韱T說我每月都來的啊,而且還不止來一次。房東說,誰又能證明你來過呢?這讓一個月到他別墅跑三次卻又無法得到證明的抄表員目瞪口呆只能干著急。
群租帶來了麻煩
群租現象也給水費收繳帶來一些麻煩。如有位用戶將自己私房分隔五間分別租給五戶人家,每家人家他又都分別安裝了小水表。可這些小水表的總數字每月都和自來水公司抄表的那只水表的數字“碰勿攏”,于是這位用戶就“義正辭嚴”地要求自來水公司退還水費,把工作人員搞得哭笑不得。
要解決這些新問題,看來還得在法律法規的完善上下功夫。首先是房東不能認為房子租出去就萬事大吉,而是應該明確自己產權下的房子發生的一切事情都與你息息相關。其次是相關法規還有待進一步細化。如那位臺灣商人之所以幾年不主動繳付水費,其實就是他摸準了供水部門無權對其進行直接斷水的軟肋;再如群租中出現的“大小水表”現象,按照《城市供水條例》的規定,個人是不能利用市政水網進行轉供水的,否則就可實行處罰。但群租中的“小水表”是轉供水嗎?似乎又是誰也難以談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