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要求,今后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自檢制度,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水質檢測項目、檢測頻率、檢測方法進行檢測,其中:原水9項指標檢測,每日不少于一次。以地表水為水源的,原水水質檢測基本項目和補充項目,每月不少于一次;以地下水為水源的每年不少于兩次(豐、枯水期)。出廠水的9項指標檢測,每日不少于一次;常規指標檢測每月一次;非常規指標檢測,以地表水為水源的每半年一次,以地下水為水源的每年一次。管網水7項指標檢測,每月不少于兩次;管網末梢水常規指標檢測每月一次。管道直飲水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水質檢測制度,依據行業與地方有關標準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進行檢測。
供水單位水質采樣點應當在水源取水口、水廠出水口和居民經常用水點及管網末梢等部位設置,并應具有代表性。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一次,水質檢測合格后,由市、區縣城市供水管理部門核發《天津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合格證》,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水質管理制度和清洗消毒檔案。
水質檢測結果超標時,供水單位或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質事故的發生。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未取得供水水質檢測達標報告的,市供水管理部門不得頒發城市供水經營許可證。
發生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后,城市供水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派員前往事故現場,進行調查取證。水質事故調查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瞞報或毀滅證據,妨礙、阻撓事故原因的調查取證。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質不能達到標準,確需停止供水的,應報所轄區域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利用媒體向社會發布相關停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