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狀供水條件下禁采區包括: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外環線以內地區、塘沽區城區、漢沽區城區、大港區城區、武清區城區、開發區、保稅區、天津港南疆碼頭。
禁采區控制目標:分兩個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南水北調通水前,地表水(引灤)已到達的地區嚴禁新打開采井,現有開采井取水量要按計劃逐年壓采,到2009年底達到壓縮30%以上超采量的目標;對水質、水溫等有特殊要求的用戶開采地下水,應按規定采取回灌措施。在無地表水(引灤)水源的地區,嚴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設項目上馬。第二階段:南水北調通水后,已有地表水(引灤、引江)供水的地區嚴禁新打開采井,現有開采井取水量要逐年壓縮,3年內達到壓縮50%以上超采量的目標,5年內達到不超采的目標;對水質、水溫等有特殊要求的用戶開采地下水,應按規定采取回灌措施。在無地表水(引灤)水源的地區,嚴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設項目上馬。
限采區控制目標:在地表水(引灤、引江)供水的區域內,原則上嚴禁新打開采井,已批準開采的單位,嚴禁新增許可水量,并隨企業停用和開采量的自然衰減逐步減小開采量;無地表水供水的區域內,嚴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設項目上馬。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取水許可總量控制制度。各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審批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的取水許可總量不應超過天津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總量控制指標,并嚴格實行計劃用水管理。
天津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禁采區和限采區供水管網情況及控制目標的要求,制定分年度地下水壓采計劃,各區縣的壓采計劃要報天津市水利局備案。在有替代水源的條件下,要根據實際,在保證用水需要的情況下,按計劃削減已審批的取水許可水量;在替代水源供水不足的情況下,要通過強化節水措施,逐漸減少地下水取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