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水利部負責人2月28日就《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南水北調工程水質保障實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水污染防治不力的行政區域,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
《條例》從水量調度、水質保障、用水管理、工程保護四方面進行了規范。國務院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制定《條例》的總體考慮是理順“四個關系”,即當前與長遠、中央與地方、上游與下游、行政手段與市場調節。
行政手段與市場調節的關系成為《條例》的重點,《條例》明確在強化行政手段的同時引入市場機制,規定實行供水合同制度,允許水量轉讓,實行由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構成的兩部制水價,具體供水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水質穩定達標,事關南水北調工程的成敗。水利部相關負責人介紹,為了加強水源地保護、防治水污染,《條例》規定,水源地、調水沿線區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工業、城鎮、農業和農村、船舶等水污染防治,建設防護林等生態隔離保護帶,確保供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