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增加財政投入,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建立用水總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制度。
鼓勵社會資本按照水資源規劃參與開發、利用水資源。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水資源的節約和保護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的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開展水資源節約、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節約、保護水資源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水資源節約、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節約、保護水資源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水資源節約、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知識的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