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報訊 金報訊(記者趙貝 通訊員朱博)《湖北省城鎮供水條例(草案三審稿)》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條例規定,若用戶發現水表壞了,應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要及時維修或更換,否則造成的水表用水量增加或水量無法計算的,該部分水費均由供水公司承擔;對于用戶原因造成水表損壞不能計量的情況,供水單位按用戶前12個月的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
條例三審稿擬規定,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可對供水單位處以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而此前規定的處罰額度為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條例規定,若用戶發現水表壞了,應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要及時維修或更換,否則造成的水表用水量增加或水量無法計算的,該部分水費均由供水公司承擔;對于用戶原因造成水表損壞不能計量的情況,供水單位按用戶前12個月的平均用水量計算水費。
條例三審稿擬規定,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可對供水單位處以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而此前規定的處罰額度為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