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資陽市工商局接到群眾投訴稱,自己因外出探親幾個月,未能及時繳納自來水費,資陽某水務公司就每個月加收了滯納金。投訴人希望工商部門調查了解水務公司該不該收滯納金。為查清事實,該局于2014年3月27日經批準后立案調查。
經資陽市工商局查明,該水務公司共有用水客戶49300戶,其中:簽訂了供水合同的用戶28270戶,未簽訂合同的用戶21030戶。在向用戶收取水費的過程中,該水務公司對逾期未交納水費的用戶,按每日用水水費千分之五的標準收取違約金(滯納金)。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間,該水務公司共向逾期未交納水費的用戶收取水費違約金(滯納金)53萬元,其中向未簽訂合同的用戶,收取水費違約金(滯納金)共計20.32萬元。
根據建設部《關于對自來水水費滯納金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沒有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量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和調整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的通知》的規定,違約金標準應為每日0.25‰,為目前該水務公司執行標準的二十分之一。
而該水務公對于沒有簽訂合同與用戶,是按照已經廢止的2009年3月27日的《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供水企業應當催繳,并可對用戶按日加收應繳水費5‰的滯納金;自催繳之日起15日內仍不繳納的,供水企業可以對其暫時停止供水”的規定收取違約金(滯納金)。經資陽市工商局查證該依據不合法。
資陽市工商局認為該水務公司向未簽訂合同用戶收取超過標準的違約金(滯納金)的行為,違反了《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六)項的規定,屬于濫收費用的限制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對該水務公司作出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的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