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州市財政部門制定的《德州市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指出,可從水費收入中計提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維修資金,一般按水費收入的10%至20%計提;每年1月底,由供水經營單位向群眾公示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德州新聞網訊(晚報記者 靳冬群)日前,德州市財政部門制定的《德州市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指出,可從水費收入中計提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維修資金,一般按水費收入的10%至20%計提;每年1月底,由供水經營單位向群眾公示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據悉,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保證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長期運行而籌集的用于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是指已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的農村供水工程。
??根據規定,維修資金主要從五條渠道籌集。包括從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費中提取一定比例;各級財政安排的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維修補助資金;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經營管理權的拍賣和承包費收入所得;影響農村公共供水經營單位正常供水的補償資金、社會捐助用于農村公共供水的資金。
??從水費收入中計提維修資金,一般按水費收入的10%至20%計提,具體計提比例由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從水費收入中計取的維修資金,由供水經營單位按時繳納到縣維修資金賬戶。
??維修資金由縣級農村公共供水管理機關負責使用管理,用于農村公共供水工程設施的大修和更新,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處理設施、機電設備、自動控制及信息設備、水質檢測設施、村外主管網等的大修和更新,不得用于工程日常維修。
??當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確需大修或更新時,由供水經營單位向縣農村公共供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縣農村公共供水管理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審查確認后,可以使用維修資金。
??縣維修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工程單獨核算。當本工程積累維修資金不足時,不足部分由供水經營單位自籌解決,節余部分結轉繼續儲存。
??縣市區財政、水利部門以及農村公共供水管理機構每年要對各供水企業的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維修資金管理人員私分、挪用、貪污、截留資金的,視情節輕重,可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賠償。
??據悉,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保證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長期運行而籌集的用于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是指已實現城鄉供水一體化的農村供水工程。
??根據規定,維修資金主要從五條渠道籌集。包括從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費中提取一定比例;各級財政安排的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維修補助資金;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經營管理權的拍賣和承包費收入所得;影響農村公共供水經營單位正常供水的補償資金、社會捐助用于農村公共供水的資金。
??從水費收入中計提維修資金,一般按水費收入的10%至20%計提,具體計提比例由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從水費收入中計取的維修資金,由供水經營單位按時繳納到縣維修資金賬戶。
??維修資金由縣級農村公共供水管理機關負責使用管理,用于農村公共供水工程設施的大修和更新,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處理設施、機電設備、自動控制及信息設備、水質檢測設施、村外主管網等的大修和更新,不得用于工程日常維修。
??當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確需大修或更新時,由供水經營單位向縣農村公共供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縣農村公共供水管理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審查確認后,可以使用維修資金。
??縣維修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工程單獨核算。當本工程積累維修資金不足時,不足部分由供水經營單位自籌解決,節余部分結轉繼續儲存。
??縣市區財政、水利部門以及農村公共供水管理機構每年要對各供水企業的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維修資金管理人員私分、挪用、貪污、截留資金的,視情節輕重,可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