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強執法管理“目標化”。建立執法管理目標責任制和執法人員崗位責任制,對水政監察隊伍和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并制定定期考核和獎懲制度,使執法隊伍和執法人員任務明確,職責清楚,獎懲分明,激勵競爭。
二、加強執法行為“合法化”。為了明確水行政執法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并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水事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水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做到合法、合理、有效,即執法主體合法、執法權限合法、執法內容合法、執法程序合法。
三、加強執法文書“標準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統一執法文書格式,提高執法人員制作法律文書的水平和立卷歸檔質量,逐步做到法律文書標準化、科學化。
四、加強學習培訓“制度化”。建立學習培訓制度,采用自學和定期培訓、集中與經常培訓相結合的方式,使執法人員熟習與執法人有關的知識,總結和積累執法經驗,不斷提高敢于執法、善于執法的水平。
五、加強執法統計“規范化”。按照水利執法統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加強領導、專人負責,及時、準確、完整地收集和填報統計數據,并對其進行定量、定性分析,為各級領導進行執法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
六、加強檢查監督“經常化”。定期組織執法檢查,及時了解執法工作的困難和問題,總結執法經驗,發現和表彰執法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執法監督,建立大案要案請示、審查和立案制度,保證水行政執法的有效、公正。 來源:東方圣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