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政府第71號令,《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供水環境的變化,在供水管理、供水服務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而淄博市1987年8月制定的《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施行)》隨著1994年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的發布和2002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頒布實施,已經于2004年6月廢止。為適應不斷發展的供水形勢,迫切需要出臺新的《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以實現依法用水、依法管水。
將要施行的《淄博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共七章四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城市供水的原則、供水水源與規劃、城市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經營、城市供水設施、法律責任。《辦法》內容具體,符合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規范各供水企業的市場行為、保障用戶和供水企業合法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辦法》的施行,將使淄博市城市供水事業步入法制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管理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