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年近七旬的程紹華狀告鷹潭市供水公司一案在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法庭未當場宣判。記者了解到,此類因“一戶一表”改造費引發的官司在全國尚屬首例。
時間回到2006年的一天,鷹潭市供水公司要求贛東商城近千戶業主進行“一戶一表”改造,并要求收取每戶500元~1000元的改造費。程紹華認為,“一戶一表”改造是利民好事,但改造后產權屬供水公司,卻要用戶分攤改造費用不合理,他拒絕交付,遂被供水公司停水。為討回公道,他“上書”建設部,稱供水公司收取改造費是違法行為,但維權未果。
無奈之下,程紹華將鷹潭市供水公司告上法庭。
“一戶一表”收取改造費在全國都很普遍,是盡人皆知的“明規則”,那么收取改造費是否合法呢?
事件
“一戶一表”改造收費引糾紛
2010年2月28日是元宵節,但程紹華老人卻過得很“糾結”。這一切緣于4天前法院審理的一起官司——他因不服鷹潭市供水公司收取改造費而將之告上法庭,并稱這是為了捍衛法律尊嚴。
程紹華是鷹潭市贛東商城業主。2006年6月的一天,程紹華接到鷹潭市供水公司供水管網改造的通知:為了保證市民用上干凈水,將進行“一戶一表”改造,要求用戶繳納500元~1000元不等的改造費。
此通知一出,引發了贛東商城近千戶業主的強烈不滿。他們集體抗議收費不合理,但供水公司采取了不繳費就停水的措施,許多業主無奈地繳納了改造費。程紹華卻一直在堅持,為此,他家的水被停了。
程紹華說:“改造是可以的,但改造后水表計量裝置的產權屬于市供水公司,卻要市民分攤改造費用是壟斷行業的霸道行為。就如我打車付了錢,難道出租車為提高效益改造設備,也要由消費者替它出設備改造費嗎?”不少居民也對收取的管網改造費提出質疑。
于是,程紹華找到供水公司口頭交涉,得到的答復是:“改造及收取改造費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2010年3月2日,鷹潭市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供水公司)總經理助理譚勇鳴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當時老管網的水質達不到衛生部門頒布的標準,因此一定要采用國家推薦的新型材料進行管網改造,而收費也是根據鷹潭市物價局的標準執行,完全合法。
在此后的采訪中,鷹潭市物價局一負責人再次強調,收取改造費是嚴格按照物價部門的標準執行的。
“上書”建設部稱供水公司違法
在與供水公司口頭交涉無果后,2006年7月,程紹華向鷹潭市供水公司發出書面函,稱贛東商城業主在購置商城營業房時繳納的總房款中已包含了供水系統的配置費,既然業主交足了供水配置費,那么改造費就不應再由業主承擔。
2006年11月8日,鷹潭市供水公司在回復函中稱:贛東商城供水管路老化,為確保水質才進行改造,至于改造費問題,供水公司是嚴格按照市物價局的標準執行。無奈之下,程紹華又給鷹潭市建設局致函交涉此事。
2007年3月9日,鷹潭市建設局在回復函中指出:“市供水公司對商城改造的經費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是主管鋪設的費用,另一部分是支管的費用即一戶一表改造費用,這兩部分費用應都由用戶承擔,但考慮到贛東商城市民的實際困難,主管改造費由市供水公司承擔了。”
程紹華認為,一戶一表的改造范圍,是在總表之前的管網,總表之前設備產權屬供水公司,改造費用理應由供水公司出,供水公司向業主收取改造費是違規收費。
他還認為,供水管網建設讓供水一家企業來做,讓它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這不合理,是強買強賣。
2008年初,他給江西省建設廳去函,要求解決此事。省建設廳要求鷹潭市建設局妥善處理。
鷹潭市建設局副局長程南英表示,建設局已多次和程紹華協調此事,但均未果。
無奈之下,程紹華“上書”建設部,雖然建設部把函轉至省建設廳要求妥善解決,但依然未果。
2008年底,程紹華想到了走法律途徑。
狀告供水公司挑戰“明規則”
2009年3月30日,程紹華以其女程某代理人身份把鷹潭市供水公司告上法庭。程紹華認為,被告供水公司于2006年6月至7月間憑借其壟斷行業優勢,非法向原告等供水用戶攤派、收取所謂的“一戶一表”供水管網改造工程費500元~1000元不等,對不繳納該費的用戶以停水為要挾,供水公司的這種行為嚴重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同時,原告的供水設施自1993年購置該房產交付使用時即是“一戶一表”供水,且按“一戶一表”繳水費,不是被告宣稱的“一戶一表”改造范疇。故請求法院判決恢復原告營業房的正常供水,判令被告賠償相應的損失,并且停止違法收取改造費的行為。
“一開始法院要求調解,我同意了,但鷹潭市供水公司始終不認錯。”程紹華說,既然不認錯,他就要繼續抗爭到底。
今年1月底,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對此予以立案,2月24日依法公開審理此案。程紹華介紹,庭審當天,他單獨一人出庭,而供水公司則只委托一位律師出庭應訴,其負責人并沒出庭。
程紹華咨詢法官及律師了解到,“一戶一表”改造收取改造費在全國都很普遍,是個“明規則”,但因不服“一戶一表”收取改造費而提起訴訟的在全國尚屬首例。
爭議
收取改造費是否合法
程紹華告訴記者,2007年,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曾公開審理了一起關于供水公司將價格昂貴的計量水表換成價值23元的普通水表的官司。用戶趙某以供水公司和江西某房產公司侵權為由將兩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退還計量水表差價款677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但法院最終依據《江西省城鎮供水管理實施細則》第21條“用戶自行投資鋪設的輸水管道,計量水表及其他表外設施,竣工后產權屬供水企業”這一規定,駁回了趙某的訴訟請求。
程紹華認為,這場官司供水公司能贏,正是因為計量水表產權屬供水公司。根據《鷹潭市城鎮供水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用戶自行投資鋪設的輸水管道,計量水表及其他表外設施,竣工后也應移交供水企業統一管理、使用、維修,產權屬供水企業,而計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設施產權才屬用戶。為此,程紹華表示,既然產權屬于供水企業,那么改造、維修都應由供水企業承擔相應費用。
而譚勇鳴則表示,根據《鷹潭市城鎮供水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凡新裝、改裝、遷移供水設施,所需費用由用戶承擔。
譚勇鳴還稱,贛東商城“一戶一表”改造的產權并不屬于供水企業。因贛東商城業主的計量水表在1993年時有總表,而總表之前的設施產權屬供水企業,總表至分表的產權是屬于用戶。只是在1995年時,為了方便用戶用水,供水公司拆除了總表,直接按一戶一表形式收取水費,雖然形成了事實關系,但沒簽訂“一戶一表”的協議。
對此,程紹華表示,從1995年開始,供水公司直接向每家每戶收取水費,已形成了“一戶一表”的事實關系。
江西秦風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正尉認為,根據《物權法》等相關規定,如果已屬供水公司的產權,那么,不論是維修還是改造,費用肯定是供水公司承擔。
水費中是否涵蓋改造費
程紹華還指出,根據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對《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意見函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城市供水定價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輸配成本、期間費用構成,而輸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業為組織和管理輸送凈水到用戶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費用。
“按照這一規定,每個月繳納的水費中就已包括了改造費、維修費等費用。”程紹華說,那么供水企業向用戶收取改造費屬重復收費,就更不合理了。
對此,譚勇鳴則解釋,這條規定最主要是“合理”二字,以前有專家也提議過水費是否涵蓋改造費等費用。但他強調,目前的水價只能說明現價段行業上的供水成本合計問題存在矛盾。“不可能說用戶交了水費,什么事都不用管了,這是一種錯誤的理解。”譚勇鳴對于水價是否涵蓋了改造費并未正面答復記者。
而鷹潭市建設局在回函中提到:根據江西省物價局、江西省建設廳贛價費字【2001】107號文件第三條,關于城市供水價格由供水制造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制造成本是指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原水費、電費、原材料費等費用及其他應計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費用,因此水價涵蓋了輸配成本即含了管道改造費,這種提法是錯誤的。
□說法
供水公司收取改造費值得拷問
3月4日,江西秦風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高正尉對此表示,供水公司采用停水措施要挾用戶交改造費,這種行為是不對的,并且收費是否合理也值得商榷。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這就是說,為保障正常的供水、供電等所需的管線、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是有關專業公司的,而不應該把網管的改造費嫁接給用戶,否則就成了“你請客我掏錢”的笑話。
高正尉還認為,根據國家《價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支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認證其必要性。
“據程紹華反映,此次收改造費即沒有征求市民的意見,也沒有召開聽證會。”高正尉說,若是事實,則鷹潭市建設局支持供水公司對該改造費的收費定價就違反《價格法》。這肯定是不允許的。“供水公司收取改造費是否合法值得拷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