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記者從南昌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南昌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南昌市政府法制辦網站上全文刊登,公開征求意見。即日起,社會各界人士可發送電子郵件至fzjlfc@nc.gov.cn;寄信至南昌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處(郵編:330038);發傳真至3884346或致電3884347,對征求意見稿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供水設備不合格不得使用
二次供水,是指通過蓄水池、水箱、水塔以及所屬管網、閥門、水泵機組、氣壓罐等供水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儲存、處理、加壓后提供用戶的供水方式。
根據該辦法,配套建設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違反此規定的,擬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次供水工作人員須有健康證
辦法規定,責任單位應當建立二次供水設施、水質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加強設施的維護和水質管理,保持設施正常運行和水質、水壓達標,并接受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從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員應當掌握有關操作規程,并取得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滲出性皮膚病和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及病源攜帶者,不得從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擅自停止供水最高罰5000元
此外,對二次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未按照規定檢修二次供水設施或者在二次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未定期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未按規定上報水質檢測數據的;未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將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二次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轉供水最低罰500元
此外,在二次供水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擬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損壞、侵占、擅自改裝、拆除、遷移二次供水設施的,擬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將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與非飲用水管道、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連通的,擬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二次供水單位擅自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供水的,擬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