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用水事關千家萬戶。記者20日從市住建局了解到,新修改的《長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獲通過,于10月20日起施行。《條例》對加強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打擊偷盜用水、規范供用水合同關系、加強引水設施保護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規定,用戶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付水費的,供水企業可加收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30日、經催繳仍未交付水費的,可中止供水。
記者了解到,長沙現行《條例》自2009年開始施行,至今已有12年。近年來,長沙供水事業發展迅速,全市日供水量逾265萬噸。另一方面,近年長沙也出現了保障城市供水建設用地、實施引水設施保護、規范供用水合同關系、打擊偷盜用水、規范消火栓管理等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行業立法已不能完全滿足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的需要,對《條例》進行修訂迫在眉睫。
“供水行業的健康發展、企業的依法經營和用戶的合法權益需要地方法規的保障。”市住建局供水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新《條例》主要針對一些長期制約供水行業健康發展的因素,如供水用地保障、打擊偷盜用水、規范消火栓管理等問題進行修訂,對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有利于促進城市供水事業健康發展,助力長沙創建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市。
加強供水用地保障,明確供水設施管理維護責任
供水設施是城市的重要民生基礎設施。過去,由于加壓站等供水用地未被列入規劃,導致后期建設時土地被占用或無地可建。對此,《條例》規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中涉及用地需求和空間布局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城市詳細規劃予以保障。
在供水設施管理維護責任方面,根據長沙新建住宅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統一接管以及老舊住宅戶表改造實際,《條例》明確了用戶與供水企業在供水設施方面的管理維護責任邊界,即結算水表在戶外的,結算水表端口前(含結算水表)的供水設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和維護,結算水表端口后的供水設施由產權主體負責;結算水表安裝在戶內的,用戶應當在其建筑產權范圍內對供水設施盡管理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消火栓
在公共消火栓管理方面,《條例》規定,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供水企業安裝,驗收合格后交消防救援機構使用。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消火栓的檢查,發現損壞應及時告知供水企業修復。住建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管理。
除滅火救援和消防訓練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消火栓。
至少每半年一次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
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對二次供水的關注度也越來越高。《條例》新增一條,“對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城市供水企業已接管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管理和維護;未接管的,由房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同時,《條例》明確,“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主體應當加強二次供水的日常管理,建立水質管理制度和檢測檔案,并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周圍環境整潔衛生。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定期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
“新《條例》明確了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維護主體,有利于構建權責明晰、管理專業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管理格局。”市住建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這將促進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運行維護專業化,推動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走上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軌道。
對逾期不交水費可加收違約金
用戶欠交水費該如何處理?《條例》新增內容,用戶違反條例規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付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可以依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加收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30日、經催繳仍未交付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在告知用戶后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加大偷盜用水打擊力度
盜用城市供水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城市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造成水資源的浪費,也不符合供水安全保障要求,導致供水安全隱患,甚至危害公共安全。針對偷盜用水問題,執法部門在予以打擊時如何計算違法標準成為一個難題。
對此,《條例》規定,“盜用城市公共供水,能夠確認盜水量的,按確認的實際水量計算水費;不能確認盜水量的,按照盜水管道口徑最大流量乘以盜水時間計算水費。盜水時間不能確定的,居民用水按60天計算,其他用水類別按180天計算,每日盜水時間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用于基建用水的按照12小時計算;用于特種行業用水的按照8小時計算;用于工業、經營行業用水的按照6小時計算;用于行政用水的按照4小時計算;居民生活用水按照2小時計算。”
引水設施納入供水設施統一管理
長沙引水工程自2010年投入使用,管線全長106.9公里,日最高輸水量達66.66萬噸,服務片區分別為長沙主城區、星沙片區和瀏陽經開區,重要性日益凸顯,加強引水設施保護與管理勢在必行。
《條例》將引水工程設施納入供水設施統一管理,并明確引水工程設施范圍包括從水庫取水口至水廠的原水取水構筑物、隧洞、管橋、輸水管道及附屬設施、計量站、調壓站、溢流井、檢修井、排泥井、排氣井等所有設備設施。《條例》嚴禁在規定的供水設施(含引水設施)地面和地下安全保護范圍內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進行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明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此予以打擊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