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準機構出現4種行為就違法,計量作弊行為處罰力度加大,集貿市場主辦方不設公平秤要受罰……”昨日(2月22日),深圳市質監局召開《深圳經濟特區計量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宣貫會,該局副局長鄺兵對去年年底正式實行的《條例》作了詳盡解讀。
強制檢定司法鑒定計量器具
此次《條例》新增了規范計量校準機構及其行為的條款,其中特別禁止校準機構的四種計量違法行為:一是偽造數據、出具虛假報告的,二是超出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器具范圍或者國家實驗室認可范圍開展計量校準服務的,三是開展計量校準服務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未經考核合格或者未按要求定期強制檢定的,四是出具的校準報告使用虛假或者無效認證認可標志的。
鄺兵稱,當前各政府部門和司法部門在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其計量數據的公正性經常遭到行政執法相對人的質疑,原因之一就是其使用計量器具未受有效監督。因此,《條例》將“行政監測、司法鑒定”等方面的工作計量器具納入強制檢定計量器具范圍。
集貿市場主辦方須設公平秤
《條例》此次還加大了對計量作弊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規定“破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破壞檢定封印標記以及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沒收該計量器具,并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在制訂《條例》收集意見的過程中,集貿市場公平秤的設置最受市民關注。《條例》中特別明確了市場主辦者務必設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公平秤,如發現未設置公平稱或設置的公平秤未經過強制檢定合格的,市場主辦方將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扣押計量器具一般不得超30日
《條例》規定,市主管部門應將水表、電能表、煤氣表、加油機、衡器、出租車計價器、電話計費器等用于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列為重點計量器具進行監督管理。
《條例》還進一步明確:抽取的樣品除正常損耗和國家另有規定外,檢查完畢應當及時退還,封存、扣押計量器具和相關物品,一般不超過30日,因案情復雜或檢測需要,確需延長的,經市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0日。 (編輯:付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