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泗水縣切實加強農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保護,將劃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公共供水水源保護區,在水源保護區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該縣將組織有關監測機構在豐水期和枯水期對農村公共供水水源水質和供水管網水質進行不少于兩次的化驗、檢測,并及時公布化驗、檢測結果。禁止在以地表水為農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取水點周圍100米的水域內從事養殖、捕撈或者傾倒廢渣、生活垃圾,責令違反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以地下水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點周圍100米范圍內禁止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站),責令違反者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以泉水為供水水源的,禁止在保護區范圍內開礦、采石、取土,以及其他可能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50米范圍內,不得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不得堆放垃圾。
供水單位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準。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單位應當設立水質檢驗室,配備專業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負責供水水質的日常檢驗工作??h政府將建立中心水質檢驗室,負責對本轄區未建立水質檢驗室的供水單位供水水質進行生產性的定期檢驗。供水單位從事直接供水的人員應當建立健康檔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符合健康標準的方可上崗工作。農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壞或水質被污染的,應當按照誰破壞、誰恢復和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由責任者負責治理恢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農村公共供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并處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發生水質污染未及時上報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