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專題會議討論通過了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12月18日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聯合發布,從200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這次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是按照不同行業的用水特點制定不同的征收標準,地下水高于地表水,限采區高于一般地區、自備水源井高于管網供水及生產經營用水,其它用水高于生活用水的原則。城鎮居民生活用水由0.05元調整為0.1元,桑拿、洗車等特殊行業用水征收標準由0.1元調整為1.5元,自備井的征收標準由原來的0.1元調整為0.5元。
這次調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是按照不同行業的用水特點制定不同的征收標準,地下水高于地表水,限采區高于一般地區、自備水源井高于管網供水及生產經營用水,其它用水高于生活用水的原則。城鎮居民生活用水由0.05元調整為0.1元,桑拿、洗車等特殊行業用水征收標準由0.1元調整為1.5元,自備井的征收標準由原來的0.1元調整為0.5元。